公开征求《衢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市资源规划局起草的《衢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2025514日至527日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资源规划局端口公开征求意见,现再次将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97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至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处(衢州市柯城区仙霞中路36号四号行政楼503室)。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张侠,联系电话:3084232,电子邮箱:qzfzbbsc3084232@sina.com。                              

 

 

衢州市司法局

202588

 

 

  

衢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述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现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且产权清晰、权属合法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低效工矿(物流仓储)用地、低效居住用地、低效商服用地、低效设施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不列入城镇低效用地范围。

二、认定标准

(一)低效工矿(物流仓储)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工矿(物流仓储)用地:

1.低于省定分行业亩均税收低效指导标准的;

2.按“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达产复核验收后,近三年平均亩均税收未达到“标准地”指标70%的;

3.容积率低于1.0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4.产业业态为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或与所在片区产业规划导向不符的;

5.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且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6.已闭坑的采矿用地。

(二)低效居住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老旧小区或城中村,可认定为低效居住用地:

1.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要求的;

2.经属地政府批准的纳入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计划的;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等的改造整治片区;

4.实施区域统筹或成片开发,以及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带动成片集体土地征迁区块;

5.房屋质量总体较差,且部分房屋依据现行行业标准评定为C或D级的;

6.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且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

7.经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且尚未治理的城镇居住、城中村用地。

)低效商服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业综合体、酒店、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等用地,可认定为低效商服用地:

1.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要求的;

2.经属地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等的改造整治片区

4.开发强度低、业态不合理、设施陈旧、空置浪费、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存量商服用地(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低效设施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用地,可认定为低效设施用地:

1.不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要求的;

2.经属地政府批准的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

3.属于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界面或廊道、重要景观风貌区等的改造整治片区;

4.废弃或空置的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用地;

5.其他经属地政府研究确定为重点改造的低效设施用地。

其他低效用地。除上述情形外,经属地政府认定确需纳入再开发利用的其他低效存量建设用地。

三、认定流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作为辖区范围内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的责任主体。

(二)细化认定程序。城镇低效用地按以下程序认定:

1.调查评估。通过现场排查、调阅资料、查询档案等方式调查评估,查清土地、房屋权属,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土地出让金缴纳和土地开发利用等情况。

2.审核认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组织资规、发改、经信、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可视情增加交通运输、商务、文旅、教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认定标准和调查评估结果,综合分析认定城镇低效用地,并出具认定意见。

3.建立台账。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的认定意见,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台账,并由属地资规部门纳入省级低效用地数据库备案更新。

四、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可上述认定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规范认定流程,推动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违法违规用地、建筑以及存在涉诉查封等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另行认定。

(三)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涉及内容相应调整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5XX日起试行,试行期X年。

 

 

关于《衢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有关“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精准识别城镇低效用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起草了《衢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从市级层面相对统一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指导各区块进一步提高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精准度。

(一)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破解资源约束难题土地是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低效用地(如闲置厂房、容积率过低的地块等)的存在,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制约了区域发展的空间。认定办法通过明确低效用地的标准(如投资强度、亩均税收、闲置时间等),能够精准识别这类土地,为后续的再开发、置换、收回等处置措施提供依据,从而在有限的土地资源内满足更多发展需求,缓解资源紧张压力。

(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低效用地往往与落后产能、低附加值产业相伴而生,不仅占用资源,还可能带来环境污染、能耗过高等问题,阻碍经济向高质量转型。认定办法的制定,能将低效用地与产业发展水平挂钩,通过对不同产业用地效率的评估,引导资源向优质产业倾斜。比如,对于亩均税收低、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用地,可认定为低效用地,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或引导其退出,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腾出空间,促进产业结构“由低到高”“由散到聚”优化,增强经济发展的韧性和活力。

(三)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提升城乡治理水平。在缺乏明确认定标准的情况下,低效用地的界定往往存在模糊性,容易引发政企纠纷、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也可能导致土地管理中的寻租空间。认定办法通过统一标准、规范流程(如认定主体、认定程序、异议处理等),使低效用地的识别和处置有章可循,减少行政主观随意性,提升土地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基于认定结果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能更好地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如增加绿地、学校等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城乡治理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实现土地资源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协同增效

、起草依据

依据《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暨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引发<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立足衢州当前实际和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起草了《办法》。

、起草过程

2025年3月,我们启动《办法》起草工作,期间,学习借鉴其他省、市有关低效用地认定标准、认定流程的内容。4-5月,先后3次组织市局内部相关处室(单位)、各县(市、区)资规局(分局)讨论,同步向市经信、住建等部门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14日-5月27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城镇低效用地的定义、城镇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的流程、城镇低效用地监督管理等四方面来制定。

(一)城镇低效用地的适用范围。《办法》本办法所述城镇低效用地适用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且产权清晰、权属合法的存量建设用地。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不列入城镇低效用地范围。

(二)城镇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办法》将城镇低效用地分为低效工矿(物流仓储)用地、低效居住用地、低效商服用地、低效设施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并分别细化不同类型低效用地的具体情形。

(三)城镇低效用地的认定流程

1.《办法》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作为辖区范围内城镇低效用地认定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作为牵头认定主体。

2.《办法》要求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组织资规、发改、经信、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可视情增加交通运输、商务、文旅、教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依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认定标准和调查评估结果,综合分析认定城镇低效用地,并出具认定意见。

3.依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的认定意见,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台账,并由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省级低效用地数据库备案更新。

(四)城镇低效用地的其他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可在上述认定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规范认定流程,依据《浙江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考核办法》(浙亩产倍增办[2014]3号)的处置类型有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征集部门:衢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5-08-08 截止日期:2025-09-07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