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平阳县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我局起草修订了《平阳县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9月4日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温正委

联系电话:0577-63735969

电子邮箱:py12350@126.com

联系地址:平阳县昆阳镇飞鳌大道1250号(县政务服务中心116窗口)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584




平阳县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以国家、 省、市、县有关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管理法规和文件精神为指导,积极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保障公共、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一)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2.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实行专店销售;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2.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附件2);

3.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内部核验);

4.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现场核查通过后办理提交)。

(三)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且具备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本方案要求,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向平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窗口提交申请资料。资料上报申请时间为12月1日至12月20日(双休日除外),逾期将不再受理。

2、许可受理。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进行资料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乡镇申请的数量达到布点规划数量后,将不再受理该乡镇的许可申请‌。达到布点规划数量后申请人可选择登记候补,发证机关将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和登记候补的先后顺序进行受理审查。

3、现场核查。集中受理期结束后,县级应急管理局将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对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附件3)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4、审批发证。集中受理申请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许可期限和储量

1、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采取长期零售店和临时零售点两种许可类型,采用符合AQ 4128-2019 7.1要求的固定建筑物。长期零售店许可证自许可之日起有效期限1年;临时零售点许可证自许可之日起至农历正月十五,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

2、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由县级应急管理局核定,并在零售许可证上载明。核定存放数量时,应结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确定。

三、监督管理

(一)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临时零售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由配送的批发企业负责及时收回。

(二)零售经营者不得在核定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储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零售许可证限定的许可范围和存放量。

(三)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1959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四)零售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经营许可证。不得以承包、转包、租赁、招聘等形式变相转让、出让许可证。

(五)零售经营者应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六)零售经营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七)零售经营者要告知消费者不得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四、附则

(一)本方案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平阳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平应急〔2024〕60号)同时废止。

(二)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省、市、县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若未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相冲突,今后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按照本方案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咨询电话:0577-63735969(许可业务咨询)

          0577-58128118(负责人和管理员培训咨询)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doc  

               2.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doc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doc

 




征集部门:平阳安监局 发布日期:2025-08-05 截止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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