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财政厅科教处,省教育厅财务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科教处,俞薇 联系电话:0571-87058451 电子邮箱:zjczkjc@126.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邮编:310006 联系人:省教育厅财务处,郑瑶瑶, 联系电话:0571-88008694 电子邮箱:zhengyy@zjedu.gov.cn 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2 附件:1.浙江省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5年8月1日 附件1 浙江省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6〕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22〕5号)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的资金。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72号)划分的财政事权类别、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合理安排义务教育领域转移支付资金。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教育领域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到位。 二、支持范围和标准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及财力状况确定补助经费的支持范围和具体项目,适时调整项目设置、分配办法、补助标准、因素选择及权重等。现阶段,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公用经费补助、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 (一)公用经费补助。 1.公用经费补助是指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支出的财政补助。 2.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小学每生每年8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每年每生3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学生人数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学生人数不足300人的学校,增加一定的日常公用经费补助;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补助标准详见附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不得低于省级基准定额。已达到或高于省级基准定额的地区,不得降低。 3.公用经费补助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支出。公用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中央安排的公用经费补助不得用于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支出。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全省义务教育(含民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省级地方课程教材和与国家课程教科书相关的学生辅助学习资源(作业本、音视频、学具、空白练习本等),对小学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其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 2.各地应将生活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统一发放。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 (四)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主要用于支持山区海岛县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中央安排的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地区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 (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对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免费提供每周5顿营养餐,无特殊情况不得以非供餐方式替代。省级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各市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当地供餐价格和资助标准。现有学校实际供餐价格高于当地补助标准的,各市县要及时调整并完善补助标准及相关管理措施。 2.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其他。 根据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性任务和年度重点工作,统筹中央综合奖补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三、资金分配和下达 (一)补助经费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各具体项目的补助额度根据各地义务教育在校生数、省定补助标准、省与市县分担比例等因素核定。省与市县分担比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确定。 (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预算级次及时分配下达补助经费。对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文件后三十日内分配下达;对于省级资金,省财政厅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基础数据,按不低于当年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90%提前下达,剩余资金待次年省人代会批复预算后的3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预算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合理分配、并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及时下达相关单位。 四、补助经费管理和监督 (一)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对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地补助经费预算、绩效目标,并下达补助经费预算指标。 (二)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教科书、省级地方课程教材和其他确须由省统一组织政府采购的学生辅助学习资源由省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其他由各市县负责政府采购。 (三)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支出责任落实相应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学校应当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五)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项目资金审核管理、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8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省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相关标准 附件 浙江省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相关标准
项目 | 适用范围 | 省级补助标准 | 公用经费补助 | 小学 | 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 | 非寄宿生:800/人•年 寄宿生:1100/人•年 | 初中 | 非寄宿生:1000/人•年 寄宿生:1300/人•年 | 其中:特殊教育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 | 小学:8000/人•年 初中:10000/人•年 | 其中:小规模学校 | 对学生人数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学生人数不足300人的学校,增加一定的日常公用经费补助 | 免费提供教科书 | 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 | 免费提供部分据实计算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小学 | 学生资助对象 | 非寄宿生:625元/人•年 寄宿生:1250元/人•年 | 初中 | 非寄宿生:750元/人•年 寄宿生:1500元/人•年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学生资助对象 | 1000元/生•年 |
附件2 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总体思路 为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5〕6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6-7月份,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以书面形式征求厅内处室、部分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和财政部浙江监管局意见,修改完善《办法》。 二、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总则、支持范围和标准、资金分配和下达、补助经费管理和监督等内容,结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最新规定,以及我省工作实际进行了完善,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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