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提升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效能,进一步规范捐赠配比申请审核标准和配比资金使用范围,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修订了《浙江省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财政厅科教处,省教育厅财务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科教处,叶贞贞

联系电话:0571-87057617

电子邮箱:18868804129@163.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邮编:310006

联系人:省教育厅财务处,郑瑶瑶

联系电话:0571-88008694  

电子邮箱:zhengyy@zjedu.gov.cn  

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2


附件:1.浙江省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浙江省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5年7月29日


附件1

 

浙江省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提升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效能,进一步规范财政配比审核标准和配比资金使用范围,促进高等学校完善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省财政设立捐赠配比专项资金,对省属高等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奖励性补助。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8〕12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公办高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浙江开放大学,(以下简称“省属高校”),不包括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等。

(三)省财政设立的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对省属高校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进行奖励补助。对于省市共建高校,省财政按照省市共建比例进行奖励补助。

(四)配比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正向激励。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配比资金分配实行“多受捐多配比”,体现正向激励。

2.统筹使用,注重绩效。切实增强高校资金使用的自主权,省属高校可按规定结合实际对配比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问效,确保配比资金管理规范、安全高效。

二、职责分工

(五)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年度审核,委托独立审计机构对接受捐赠配比收入进行复核,根据审核报告核定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时下达预算;对配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六)省教育厅负责对省属高校上报材料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按要求汇总后,将审核结果、资金申请和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对配比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省属高校是配比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申报当年配比资金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已配比资金,主动申报核减;严格规范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独立审计机构负责对省属高校申报的捐赠收入及配比资金申请材料进行第三方专业审核,应遵循客观公正原则,重点核查捐赠协议合规性、资金到账凭证真实性及捐赠资金使用合规性,出具审核结果。

三、资金申报与预算管理

(九)本办法认定可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是指省属高校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到账的、用于本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货币资金。基金会接受的未变现股票、股权捐赠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以实际变现价值认定捐赠收入额度。

下列情形不属于可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收入范畴:

1.省属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

2.用于奖助学金、竞赛资助金、师生培训等用途的捐赠收入。

3.以品牌使用费、共建费、合作办学经费、冠名费等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4.基金运作产生的利息、投资收益等。

5.其他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认定不符合配比条件的捐赠收入。

(十)省属高校申请配比资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省属高校的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2.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赠资金来源、数额、项目名称;

3.申请配比资金的捐赠协议签署人、实际交款人和相关票据抬头必须三者一致。

(十一)省属高校须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上一年度接受捐赠情况,通过省教育厅向省财政厅提出配比资金申请。配比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1.省属高校填写《省属高等学校捐赠收入省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连同捐赠协议(含补充协议)、相关票据、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对省属高校《申请书》进行初审后,填制《省属高等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汇总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申请书》报送省财政厅。

(十二)省财政委托独立审计机构组织开展配比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省属高校。省属高校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复核,确定省属高校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总额。

(十三)省财政视捐赠收入规模变化、财力状况、综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财政配比比例。

(十四)每年9月30日前,省教育厅根据审核结果,通过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安排配比资金。各省属高校及时编报项目预算方案,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四、资金支出与决算管理

(十五)省属高校是配比资金的使用主体,要将配比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统筹使用,严格管理。

(十六)配比资金由高校统筹使用,可优先用于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改善办学条件。

(十七)省属高校配比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与捐赠企业或其关联方(包括控股企业、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控制的企业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联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定向采购产品、服务等,但因公共利益需要且通过公开招标的除外。

(十八)配比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十九)省属高校使用配比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十)省属高校应当将配比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配比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执行进度缓慢的省属高校,相应核减下年度配比资金数额。年度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五、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十一)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以三年为周期对配比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估,对配比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核查,根据综合评估及核查结果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

(二十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配比资金项目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申报、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在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配比资金;

2.截留、挤占、挪用配比资金;

3.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对于核查中发现的上述行为,在省属高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所涉及配比金额从下一年的配比资金预算中予以全额扣减,不足扣减的,依次扣减分类绩效考核补助、生均财政拨款。核查中发现的违规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全额扣减;100万元(含)-500万元的,除全额扣减外,停止该校捐赠配比申报资格一年;500万元(含)以上的,除全额扣减外,停止该校捐赠配比申报资格两年。

(二十三)省财政厅、教育厅和省属高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配比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二十四)浙江树人学院参照该办法执行。

(二十五)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1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省属高等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

      2.省属高等学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申请部门汇总表

 

征求意见稿附件.wps


征集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5-07-29 截止日期: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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