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重要作用,市金融办对《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7〕297号)》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东阳市人民政府网网站(http://www.dongyang.gov.cn),对征求意见稿(草案)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江滨北街18号0833办公室,邮编:3221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m15867290153@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 联系人:朱彬 联系电话:89328264 东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1年 1月13日 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凤凰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7〕40号)、《关于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促进上市公司稳健发展的意见》(浙金管〔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 1. 开展股改的企业,以完成股改之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后次年起,超过基数部分,前3年予以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因审计调整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予以全额奖励;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予以全额奖励。 2.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持续经营一个完整年度(经认定)的,奖励5万元;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奖励20万元; 3.鼓励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利用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开展融资,担保费降低至1%。对成长性较好的科技型股份制企业以及上市培育企业,可优先享受最高2000万元的政府直接投资或让利性股权投资。 4.金控集团设立3亿元规模的“东阳金控小微债”,对股份制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委托贷款,贷款不占银行信贷指标。金控集团因纾困帮扶、招商引资而形成的融资,按融资额的3%给予利息补助。 二、大力培育企业上市挂牌 1.企业境内首发上市,分阶段奖励500万元: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完成改制的,奖励100万元;省证监局受理辅导的,奖励100万元;向证监会或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奖励200万元;完成境内首发上市,奖励100万元。 企业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或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东阳并在东阳纳税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2.企业新三板挂牌,分阶段予以180万元奖励: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下同)签订新三板挂牌协议并完成改制的,奖励80万元;成功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3.股份制企业上市(挂牌)后次年起3年内,对地方综合贡献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4.企业借壳上市;企业兼并市内企业(规模1000万元以上,下同)且持续生产经营,或兼并市外企业并将其主营业务转移到我市的。以上情况兼并双方因并购重组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按100%奖励。兼并重组完成后次年起3年内,以被兼并重组企业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的新增部分,按80%奖励。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税费,地方综合贡献按100%奖励。 5.经我市主管部门推荐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奖励2万元;规上企业或二级(甲级)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成功挂牌的,奖励40万元;其他企业奖励20万元(新增)。 三、鼓励上市公司、本地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1.上市(挂牌)公司限售股持有人在市内证券机构开户、转让限售股的,其股权转让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按80%奖励。上市(挂牌)公司法人股东中的一般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公司,在本市注册登记、减持限售股的,其股权转让形成地方综合贡献,按80%奖励。 2.上市企业再融资(投资本市项目),按其融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挂牌企业完成融资(投资本市项目),按其融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3.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科学、系统、合规的积极市值管理不断提升竞争力。以上一年度日均市值作为基数,下一年度日均市值超基数部分按万分之一奖励,单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4.支持产业资本(企业)兼并重组本市企业,产业资本(企业)兼并市内企业且持续生产经营,或兼并市外企业并将其主营业务转移到我市的,规模1000万元以上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支持投资机构参与我市企业的兼并重组或直投,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5.鼓励企业参与发债主体信用评级,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新获得发债主体信用等级AAA、AA+、AA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非金融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在年度新增总量的基础上每发行一期(银行间市场1亿元以上)奖励30万元。中小企业成功发行债券的,按每单总额(500万元以上)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完善金融服务机制 1. 提高中介机构参与资本市场工作积极性。鼓励在我市备案的中介机构开展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的辅导投资等工作,在同一年度内推动我市5家企业成功股改并挂牌的,给予中介机构5万元奖励;5家以上的,每增加1家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 2.扶持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以各新型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前两年企业所得形成的地方贡献平均数为基数,年度监管评级(考核)为优秀的,基数内部分的50%及超基数部分的60%给予奖励;年度监管评级(考核)为良好的,基数内部分的40%及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奖励。(新增) 3.加强上市公司日常管理。编辑《上市公司动态》信息;适时召开我市上市公司工作会议,了解上市公司发展动态,及时解决上市公司提出的问题;建立上市公司风险预警机制,定期约谈,跟踪股权质押率偏高的公司,进行精准帮扶。 4.加强资本市场人才培育。设立专项培训资金,对股改上市企业管理人才、部门业务骨干等进行系统培训。多渠道搭建引才平台,组建董秘、财务总监等专业人才库;联合高校、中介等机构,通过组织培训、对接会、金融沙龙等活动开展资本市场培育,提升人才素质。 五、其他事项 1.享受本意见的上市(挂牌)和股改企业(除创新板挂牌、股改非上市挂牌企业外)是指经批准确定的上市(挂牌)培育企业。 2.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奖励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为上限,奖励一年兑现一次;改制上市(挂牌)和市外上市企业迁入(上市、新三板挂牌、兼并重组及中介机构)奖励不受此限,该等奖励一年兑现两次。 3.各新型金融组织自参加年度监管评级(考核)年度起享受考评奖励,前6年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已满6年的,自本政策施行年度起再连续享受3年奖励。 4.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实现转板,补足奖励差额。 5.本意见支持对象如同时享受本市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以上”均含本数。 6.本意见有效期限暂定3年,其他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意见》(东委发〔2016〕1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7〕2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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