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县(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执行标准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21〕265号)文件规定,我们在前期征求有关单位及代表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关于玉环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5年8月24日前以书面或邮件等形式反馈。 邮件信函地址: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新城中路甲98号) 邮编:317600 联系电话: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87239263 市市容环卫服务中心 87238320 邮箱:441818047@qq.com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玉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3日 关于玉环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的 通 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县(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执行标准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21〕26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玉环市城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包括暂住人口)和非居民用户,其中持有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的低保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餐厨垃圾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机制 (一)根据生活垃圾“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参照《台州市发展改革委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制定台州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台发改价格〔2020〕286号)文件执行生活垃圾计量收费、超量加价和差别化收费政策。 (二)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定额收费,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行超量加价收费机制。 (三)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对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区域,未按照分类标准分别投放的单位或个人,执收单位可经垃圾分类主管单位备案后,在征收费用基础上加收20%的二次分类分拣费用。 (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1.非物业住宅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40元/户·年。 其中,20元用于清扫保洁、收集、清运至中转站经费;10元用于中转站至焚烧厂的垃圾转运经费;10元用于垃圾处置经费。 2.物业住宅小区需自行安排将小区垃圾集中清运至中转站,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元/户·年。 各物业住宅小区服务企业应在每年5月底前自行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缴纳至环卫部门。为鼓励从源头做好垃圾分类,年度易腐垃圾分出率超30%的物业住宅小区,可下调征收费用的20%。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处置费,自运指产生单位自备车辆清运生活垃圾至中转站,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基准量及以内的,按150元/吨(自运100元/吨)收费;超出基准量的,按225元/吨(自运150元/吨)收费。年度基准量以上年度垃圾产生量为准,初始基准以首年实际产生量为核定依据。 2.不具备计量称重条件的,上述标准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桶。生活垃圾每吨换算为15桶(240L桶),垃圾收集量不满一桶的按一桶计量。不同容积的垃圾桶按比例折算。 3.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一般以12个月为一个计费周期,在计费周期内以生活垃圾实际收运量与垃圾产生单位进行垃圾处理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全县镇乡环卫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玉价费〔2000〕106号)同时废止。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未来新城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今后上级如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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