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低保救助认定,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救助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民政局门户网站http://mzj.jinhua.gov.cn/,对《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救助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 811号金华市民政局,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422862854@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6日。 联系人:费凡,联系电话:0579-82476859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救助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救助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金华市民政局 2025年7月16日 附件1 金华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救助认定 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民政局、金华开发区社会事务部: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有关要求,推进低保救助救助精准阳光、公开公平,切实兜住兜准民生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低保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低保对象认定 (一)规范准入条件。以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四方面情况作为认定依据,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性限制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或未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直接作出认定。申请人具有当地户籍且申请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将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非本地户籍对象)纳入低保范围,不得进行拆户或仅将部分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具体认定标准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单人户低保认定。对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未婚重度残疾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对象,仅考虑本人收入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纳入单人户低保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和精神、智力三级残疾对象(1人户除外),不再考虑本人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直接纳入单人户低保范围。 (三)规范备案制度。各级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低保经办人员与申请家庭存在近亲属关系的,经办人员在主动回避的基础上,应履行近亲属备案。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低保对象因患病、残疾等特殊原因或因入住服务机构,其银行卡或存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亲属代管的,应履行卡折代管备案。相关备案材料作为申请家庭附件及时上传至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 二、规范低保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浙里办”APP线上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审查材料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供养义务人身份证、《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申请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承诺书》,材料齐全的,立即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可协助申请有困难的群众代为提出申请,不得自行受理或为申请低保对象出具困难证明。 (二)调查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采取系统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综合分析申请人填报信息、核对报告信息和入户调查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入户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形成调查记录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签字确认。对于申请家庭情况复杂、申请材料真实性存疑、申请人主动要求等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民主评议。 (三)审批认定。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初审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并确定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申请对象不予审批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工作的指导监管。 (四)公开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提出初审意见后,应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完成调查,重新调查结果视为最终结果。县级民政部门完成审批后,应在审批通过低保对象所在的村(社区)公开栏长期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救助金额等信息。 三、规范低保资金发放 (一)金额确定。低保救助金发放标准实行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低保家庭低保金=(当地低保月标准-低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保家庭人数。 (二)发放形式。低保金按照“当月审批、次月发放”的要求,于每月10日前以社会化形式将低保救助金通过浙里基财智控“一键直达”模块直接发放至低保对象的银行卡或存折中。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确保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与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的低保名单相一致,并与当期发放的资金清单进行审核比对,确保发放的准确性。 四、规范低保动态管理 (一)加强定期复核。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在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中规范设置低保家庭复核时限,对高龄、残疾、重病等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自动复核并出具报告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个月内完成线下入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好保障待遇调整。 (二)加强渐退期管理。低保家庭成员因就业收入增加,在落实收入减免计算政策后,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仍然符合条件的,自收入超标后的次月起给予一年渐退期。渐退期内,低保家庭继续享受原救助保障待遇。对于年满60周岁每月领取稳定养老金收入的,原则上不纳入渐退范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县两级常态化实施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工作,综合运用“自查自纠+专项审计+信访线索”等形式,联合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低保对象认定情况、资金发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低保资源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救助认定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订背景 为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不到位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低保救助认定的规范性,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低保救助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起草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2.《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 3.《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规范低保对象认定。一是规范准入条件,明确低保对象认定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家庭财产作为依据。二是规范单人户低保认定,明确成年未婚重残和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和精神、智力三级对象等特殊对象,符合条件的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三是规范备案制度,明确低保申请对象与经办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低保对象银行卡或存折由其他人员代管的,均应履行备案程序。 (二)规范低保救助程序。一是申请受理,明确低保申请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受理要求以及相关工作职责。二是调查初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要求和办理时限。三是审批认定,明确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要求和办理时限。四是公开公示,明确初审后7天公示和审批后长期公示的地点和内容。 (三)规范低保资金发放。一是金额确定,明确低保救助金实行差额发放和具体计算标准。二是发放形式,明确按照“当月审批、次月发放”要求,采取社会化形式直接发放到低保的银行卡或存折中。 (四)规范低保动态管理。一是加强定期复核,明确根据低保家庭不同情况,分类采取年度复核或半年复核的形式做好动态调整。二是加强渐退期管理,明确对因就业导致收入超标且财产仍然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给予一年渐退期待遇。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市、县民政部门通过常态化实施社会救助综合治理,定期开展低保认定和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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