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裁量基准废止的通知(意见征求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于2025年8月4日之前反馈至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375号512办公室,联系人:肖金丹,联系电话:0577-63709295,邮箱:489300992@qq.com) 附件: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裁量基准废止的通知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日 附件: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裁量基准废止的通知 (意见征求稿)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基层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因原《关于印发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通知》(平住建发〔2021〕118 号)中部分裁量基准与省建设厅现行裁量基准存在偏差,现决定予以废止。废止后,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适用《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 版)》(浙建〔2024〕14号)等相关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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