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贯彻落实《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法》《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6月30日-7月3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裁量基准有意见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电话或者传真方式反馈,提交意见时,建议留下单位名称、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商银权,联系电话:2026717,邮箱地址:lssnync@163.com,邮寄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827号1006办公室。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0日
《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规定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在核心保护区内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 | 《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 第十三条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耕地上建房、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二)毁林开垦,损毁、闲置、荒芜耕地;(三)破坏“十三闸”等水利设施;(四)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破坏当地生态系统;(五)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的,由青田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应当或可以不予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责令整改 | 减轻 |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 从轻 | 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1处,经责令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500以下罚款 | 一般 | 再次违法或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2处,经责令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并处1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 从重 | 多次违法或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3处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且拒不改正的;妨碍阻挠执法,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并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关于《〈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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