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更好贯彻落实《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办法》《丽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等规定,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6月30日-7月3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裁量基准有意见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电话或者传真方式反馈,提交意见时,建议留下单位名称、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商银权,联系电话:2026717,邮箱地址:lssnync@163.com,邮寄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827号1006办公室。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0日



《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规定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备注

1

在核心保护区内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

《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

第十三条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耕地上建房、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二)毁林开垦,损毁、闲置、荒芜耕地;(三)破坏“十三闸”等水利设施;(四)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破坏当地生态系统;(五)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青田稻鱼共生系统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的,由青田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应当或可以不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责令整改

减轻

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从轻

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1处,经责令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500以下罚款

一般

再次违法或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2处,经责令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15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从重

多次违法或移动、涂改、损毁标志、界桩3处以上,造成严重后果的且拒不改正的;妨碍阻挠执法,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并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关于《〈丽水市青田稻鱼共生系统保护发展条例〉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wps


发布日期:2025-06-30 截止日期: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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