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化我市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部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起草了《金华市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1月23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251159263@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卫健委人口与家庭处(邮政码321017)。以单位名义来信,加盖单位印章;以个人名义来信提倡真实姓名。

联系人:童正华  联系电话:0579-82469237

 

附件:《金华市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110

 

  金华市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卫健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精神和省卫健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19〕20号要求,为深化我市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做好政策宣传

(一)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制定审批备案事项、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通过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一)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备案。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 号)要求,申办人提供备案所需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二)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审核合格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 号)规定,由申办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100张医疗床位上向市卫健委)提交审批所需相关材料,卫生健康局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三)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向金华市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华市卫生健康委依法核发或依权限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登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养老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办人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养老机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办人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注册。卫生健康、民政及相关部门按规定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及时足额拨付补助。

三、关于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不需要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要另行法人登记。

(一)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到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和备案。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申办人提供民非变更业务范围和养老机构备案所需相关材料,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合格的,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并给予养老机构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二)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先变更登记,再备案。申办人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之后,申办人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提供养老机构备案所需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提供养老机构备案所需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申办人依法向批准其成立的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四)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当地的扶持政策。民政及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四、关于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为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对于申请新建医养结合机构属于同层级行政部门办理的,由市、县(市、区)卫健部门会同市、县(市、区)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办理机制,为申办人提供咨询、联系和指导,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一)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申办人应首先根据运营性质,依法到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民政或市场监管或编办部门办理机构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规模,由申办人向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卫健、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举办备案或审批、养老机构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由受理的卫健和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当地卫健部门要帮助申办人协调办理涉及同级其他部门的审批、登记等事项,全程为申办人做好审批登记的相关服务。

五、加强监管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及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医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共同推动提升我市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征集部门: 金华卫生网 发布日期: 2020-01-13 截止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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