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建立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机制,构建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我正在制订《金华市分级诊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要求,现将该《办法》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自2019年8月26日至9月4日止,如有异议,欢迎来人来电反映。来信反映问题提倡署真实姓名。

联系人:徐晓霞联系电话:82469892,82469980(传真),邮箱:1792395227.qq.com ,联系地址:金华市卫健委医政处,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

 

                               金华市卫健委

                               2019年8月26日

 

金华市分级诊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机制,构建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形成有序的转诊网络,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金华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金政办发〔2015〕156号)、《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金政发〔2018〕4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华市为医保统筹区,本办法适用于统筹区内门诊和住院,统筹区外就诊按《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原政策执行。各县(市)及市区为医保单独核算区域(以下简称县域)。

第三条  实行基层首诊。市区二级乙等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县(市)主城区二级(不含)以下的医疗机构及主城区外二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为首诊医疗机构,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开展家庭医生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为主要首诊医疗机构。

第四条  开展双向转诊。按照医生建议、患者选择、逐级转诊、合理就诊、保障安全的原则,规范有序开展双向转诊。遵循“首诊医疗机构→县(市)级医疗机构→市内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程序。

第五条 落实急慢分治。在确保患者医疗安全、有效、合理的前提下,依据患者病情的复杂程度、诊治难易程度和风险程度,实行急性病、慢性病分级诊治。

第六条 促进上下联动。加强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参与的紧密型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之间上下联动和对口帮扶。

第二章  主要措施

第七条  各县(市)及市区要根据本县域医疗服务能力,确定本县域及医共体内基层首诊目录、下转目录和不轻易外转目录和外转目录,并报市卫健委备案。

第八条 转诊手续办理。门诊病人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在本县域住院治疗,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基层首诊目录内患者除外)。跨县域到本市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时由就医医院在市医保系统内输入信息,三日内由转出县市指定医院(原则上为1家,市区为市中心医院)根据县域诊疗目录,在系统内确定其是否属于转诊对象。

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非急性康复期患者要及时向下转诊,下转时可越级转诊。

第九条 各县(市)卫健局需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转诊,市区为各三级医院。二级及以上医院应成立双向转诊办公室,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工作,并联入当地分级诊疗平台。

第十条  属于当地基层首诊疾病目录的,直接到本县域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下降10%;到市内其他县域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下降20%。由首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逐级上转的,报销待遇不变。

属于当地不轻易转诊目录内的,到市内其他县域二级及以下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下降10%;到市内其他县域三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经确认不属于转诊对象的,报销比例下降10%。

属于当地外转诊目录内的,在市内住院治疗不需转诊,报销比例不变。

第十一条   符合转诊规定的,报销比例按原有待遇不变。下降比例的个人负担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跨县域病人规定(慢性)病种门诊、普通门诊各设立每年 500 元起付线。

第十二条  市内住院患者因同一疾病下转住院(出院3天内),按一次起付计算对在医共体内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住院人员,视为一次住院,不再重复计算起付线,起付线按较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对孕产妇、严重精神病、重大传染病患者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级及以上医院急诊室就诊。接诊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首诊患者的病情界定,符合转诊规定的,由接诊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第十四条  市、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要根据自身县域位置、服务能力等情况,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形成相对稳定、紧密衔接、便捷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加快县域医疗卫生信息化平台建设,积极建立双向转诊和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网络。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超声诊断、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满足下转患者的用药需求。开展住院的医疗机构,要在住院手续办理前书面告知患者报销政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要做好分级诊疗监督管理,合理控制转诊率。县域外转诊率不得超过10%;市外转诊率不得超过5%。2022年前,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向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做好转诊工作,基层或下级医疗机构可以监督、检查上级医疗机构办理的转诊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违规处罚制度。对于医疗机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转诊、转院程序,不履行告知患者转诊、转院义务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诫勉和通报批评,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问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医保按基本医保定点协议书处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将分级诊疗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建立分级诊疗效果评价和考核体系,落实部门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严格实行首诊责任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切实加强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促使医疗行为更加规范。

第十九条  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教育培训,使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分级诊疗的意识,主动参与分级诊疗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疾病防治知识,促进患者树立科学就医理念,提高科学就医能力,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拥护,为顺利实施分级诊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金华市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征集部门: 金华卫生网 发布日期: 2019-08-26 截止日期: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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