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93号)等相关规定,我局会同市卫健委制定了《关于修订<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急性后期住院费用付费办法>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7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0579-83472213,传真0579-83471317, 电子邮箱:120439636@qq.com, 联系地址:金华市医疗保障局(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邮编:321017)。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3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修订《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急性后期住院费用付费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393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对《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急性后期住院费用付费办法>的通知》(金医保发〔2024〕4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将《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急性后期住院费用付费办法》中“(五)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中长期康护住院服务的,应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修改为“(五)具备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展中长期康护住院服务。”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 月 日 附件: 《关于修订《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急性后期住院费用付费办法》的通知》的起草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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