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领导干部兼职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对省林业局管社团的监督管理,保障社团合法权益,促进社团健康发展。现面向社会对《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7月18日前反馈至省林业局。

联系电话:0571-87399393;邮箱:973010838@qq.com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林业局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工作,加强社团监督管理,保障社团合法权益,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团管理办法》,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林草协会学会等单位有关活动的通知》,省委省政府有关社团清理规范、党建工作以及省委组织部有关党政领导在社团兼职等规定,结合局管社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经省林业局审核同意并依法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类、学术类和联合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省林业局作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据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对社团成立、换届、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年度检查的初审,党的建设、执行章程情况以及开展重大活动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政策及业务指导职责。按照省脱钩工作部署,负责对已脱钩社团的业务指导和委托其承办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团成立、变更、换届和注销

第四条 省林业局各处室(单位)原则上不申请成立新社团,确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对口业务处室须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同步论证不可行性,严格按照省民政部门规定的社团成立条件开展前置审查工作,并向人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人事处会同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申请。

第五条 社团申请成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等,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团应当按照法规和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换届选举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换届申请应当在届满之日前 30天向省林业局提交换届报告,同时提交秘书长以上领导推荐人选名单及人选基本情况、新一届理事会《章程》及修改说明、会费调整情况及管理办法等材料。换届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应当及时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并按规定完成换届备案登记。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林业局审查并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延期不得超过 1 年,并在批准延期时限内完成换届工作。

第七条  社团依法注销的,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在省林业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后,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社团业务监督管理

第八条 社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健全组织机构。社团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应由熟悉行业情况,热心社团工作,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凝聚力、号召力,对本行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社团应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兼职的有关规定,协助并督促兼职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做好审批工作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团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工作需要在社团兼任职务的,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兼职。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社团换届涉及的省管干部兼职,由省林业局统一向省委组织部报批。

领导干部、退休干部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团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团或兼任境外社团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须重新审批,兼职不超过两届,退休干部兼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在社团兼职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参加相关正常活动,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报酬,也不得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第十条 社团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社团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有 3 名以上中共正式党员的,应当按照党章等规定建立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通过成立功能型党组织、联建等方式,加强党的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团得到全面准确的贯彻执行。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要及时选派既懂党建又熟悉行业情况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

第十一条 社团应当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社团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加强各类会刊、出版物、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载体的意识形态管理。不得随意发布涉及意识形态和涉外敏感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夸大其词宣传报道,不得擅自以省林业局或处室的名义对外宣传,不得擅自将领导人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对外宣传。

第十二条 社团应当按时参加年检,按要求向省林业局报送年检材料,经初审同意后报送省民政部门年检。

第十三条 社团要规范开展各项活动,开展业务活动和对外宣传应当使用登记注册的名称全称,不得冠以省林业局及其处室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擅自搭车收费,开展的活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省林业局报告社团重要信息、活动开展情况、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等重大事项及社团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社团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等制度,严格财务管理,规范会费缴纳程序和标准,要定期向省林业局报告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省林业局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财务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社团的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林业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社团应当建立完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应主体责任。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应当经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接受内部监事会(监事)监督。

第十七条 社团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社团组织机构、运行情况等信息;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社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归档社团成立登记材料、变更登记材料、年检报告、会议材料、印发文件等重要材料,确保档案材料齐全、完整。

第十九条 社团应当加强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承诺及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制度,探索建立自律公约和内部激励惩戒机制,鼓励完善会员信用第三方评价机制。

第四章 社团监管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人事处牵头管理社团工作,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社团管理相关文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在社团兼职(任职)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干部兼职取酬问题;协助对口业务处室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换届、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工作;协同督促社团建立完善内控制度;组织对社团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抽查;协调、检查局内对口处室社团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负责适时向局党组汇报社团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业务处室对社团实行对口业务指导。指导、监督社团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社团成立、年审、变更、换届、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工作;指导社团确定业务发展方向和工作计划;向社团传达有关政策文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负责对主管社团及脱钩社团承办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办公室负责社团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审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会同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审查管理社团重大活动、评比达标表彰等事项,监督社团办刊办报、网络宣传载体建设、信访、保密、宣传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规划财务处会同对口业务处室负责监督指导社团财务工作,指导社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社团内部审计,监督社团捐赠、资助和经费支出及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直属机关党委会同人事处负责社团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政治审查;指导社团党建、思想政治、廉政建设相关工作;会同办公室、对口业务处室负责指导、监督社团开展意识形态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林业社会团体建设的意见(试行)》浙林人﹝2015﹞50号废止。

征集部门:浙江省林业局 发布日期:2025-06-17 截止日期: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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