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县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联合县消防救援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 公示时间:2025年6月17日至7月18日 联系人:朱群峰 联系电话:0573-86027605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7日 附件1: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提高我县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文件要求起草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5年年初,开展我县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现状排摸。 2025年4月份,根据排摸现状会同县消防救援局、市场监管局共同会商。 2025年5月份,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初稿)》并多次与消防救援局、市场监管局会商,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2025年6月17日,我局在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住宅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包括消防产品质量把关、消防设施维修工程质量把关、消防设施维修工程安全管理。 2.明确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业主(或使用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维保检测单位。 3.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包括实行高层住宅小区防火公约机制、强化消防安全现场管理、强化房屋装修期间消防安全管理、健全高层住宅小区消防档案、实施消防设施维保信息公示机制等。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我县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通知。 一、强化住宅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一)加强消防产品质量把关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可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网址http://www.cccf.com.cn)查询,核对所购买的消防产品是否属于网站上备案的产品,凡有备案的产品一般都为合格产品。同时,正规厂家出品的消防产品都要有“一书一报”,即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出具的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消防检验报告,二者缺一不可。 (二)加强消防设施维修工程质量把关 消防设施维修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消防设施维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 (三)加强消防设施维修工程安全管理 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动用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二、明确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业主(使用人)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遵守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2.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房屋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不得违法改变使用性质; 3.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4.按照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添置等相关费用; 5.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6.装饰装修房屋时,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敷设管路,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安装防盗网时应开设救援逃生窗; 7.按照规定在安全区域停放汽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气、油泄露; 8.严禁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9.定期清理住宅内阳台、楼顶堆放的杂物及可燃物; 10.检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 11.按照规定参加消防宣传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所属消防设施配备和完好情况享有知情权,并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进行监督。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 2.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 3.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4.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5.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按照程序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消防设施、器材; 6.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三)社区在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四)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2.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4.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7.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8.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按照规定建立的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五)维保检测单位工作职责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工艺、流程开展维护保养检测,保证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对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三、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一)实行高层住宅小区防火公约机制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无物业服务的项目由社区组织)全体业主,签订高层住宅小区防火安全公约。公约需包括电器设备安装使用、燃气使用、烟花爆竹燃放、公共部位(场地、设施)使用、电动自行车充停等内容。 (二)强化消防安全现场管理 高层住宅小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住宅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等部件应当完好有效。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高层住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三)加强房屋装修期间消防安全管理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对建筑消防设施及防火分隔设施进行改造。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在房屋装修期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需要停用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涉及动用明火的,应当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并安排安保人员现场看护。 (四)健全高层住宅小区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器材设施基本情况; 2.消防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文书、图纸等资料;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等基本情况,微型消防站人员设置、日常训练和值班记录等; 4.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记录。 (五)实施消防设施维保信息公示机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需制作并公示以下信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维护保养日期。公示位置:消防设施所在建筑醒目位置。 (六)其他措施 1.鼓励聘请工程监理单位专业管理消防栓设施维修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2.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消防设施运行进行监控和预警。 3.鼓励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将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优先用于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提升消防设施运行,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4.鼓励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逃生绳、防毒面具等灭火、逃生器材。 本通知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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