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6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571-81051609; 电子邮箱:qiuli@zjhrss.gov.cn;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16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相关劳动者的权益,进一步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经研究,《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试行期满后继续实施。国家规定的试点平台企业及其新就业形态人员,按规定参加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请各地继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经办服务工作。 今后国家及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5年6月 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w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