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我县2025年度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相关标准,根据《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盐政办发〔2022〕37号)文件要求,我局拟定了《关于开展2025年度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建议的,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 公示时间:2025年6月12日至6月23日 联系人:陶琛 联系电话:86020455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邮编:314300 附件: 1.《关于开展2025年度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1.《关于开展2025年度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2日 《关于开展2025年度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基本满足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符合条件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 二、起草依据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和《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盐政办发〔2022〕37号)文件要求,我局拟草了《关于开展2025年度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通知》。 三、其他事项 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本次开展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2日 《关于开展2025年度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盐政办发〔2022〕37号)相关规定,为加大稳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力度,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现就推进我县稳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稳定就业外来人员保障对象应为在我县工作(生活)的非我县户籍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组成一户或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我县户籍未婚单身青年单独成一户,申请家庭成员指已经在盐办理居住登记或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0870元; 3.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232470元; 4.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元; 5.家庭成员名下不超过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11500元。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当地无住房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7.申请人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申请之日前在我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三、保障方式 2025年稳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方式为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名额为500户,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享受保障面积以保障家庭人数确定,即1-2人户,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每平方米9元/月,按季发放,保障时间为取得保障资格起3年。 四、申请时间和流程 2025年度稳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 (一)登记。申请家庭前往居住地镇(街道)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窗口,进行申请登记(申请居住地以《浙江省居住证》载明的最新“居住地”为准)。海盐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填写“信息登记表”,无需收集申请材料。 (二)申请审核。通过初审的申请家庭,可自行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网上申请(公租房申请-海盐-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也可前往县住建局一楼受理大厅办理。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公示。拟补贴人员名单由县住建局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补贴发放。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住建局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至申请人市民卡账户。 (五)资格年审。县住建局每年对保障对象进行资格年审,根据年审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如保障家庭未及时参加年审的,则暂停发放补贴。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更多流动人口知晓该项公共服务政策,各镇(街道)派出所要以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为重点宣传对象开展宣传。通过网络、手机信息等多种平台开展主题明确、针对性强的宣传。 (二)海盐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按季度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复审,及时将复审结果告知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办理租赁补贴停发手续。 (三)具体申请材料及受理地点详见附件。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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