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破解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根据《嘉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5〕22 号)文件精神,我局拟定了《海盐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建议的,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 公示时间:2025年6月12日至6月23日 联系人:陶琛 联系电话:86020455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邮编:314300 附件:1.《海盐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海盐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2日 《海盐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破解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我局拟定了《海盐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 二、起草依据 本《细则》依据《嘉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5〕22 号)文件精神拟草。 三、其他事项 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本次开展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2日 《海盐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破解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参照《嘉兴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25〕2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方式 本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以划拨方式供地或收购存量商品房,限定户型面积,限制处分权利,以微利价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销售的住房。 二、保障对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保障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一户家庭只能申购一套。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障对象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申请家庭应为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如有未婚子女且年龄在33周岁以下的,需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2.年满33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居民为一户。 离异单身家庭的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3年后方可申请。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未成年子女以及成年未婚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今后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条件 (一)户籍条件 主申请人为海盐县户籍或在我县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保,申请时处于正常参保状态。 (二)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0%(含)。 (三)住房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县无自有住房,且自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无自有住房转移记录(含住房离婚析产记录)。自有住房包括:在海盐县范围内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购房合同已网签备案的房产、已签订征收(拆迁)协议或货币安置协议等。 (四)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未按规定腾退的; 2.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3.已申请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按规定退出保障的; 4.县政府或授权其他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障面积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标准结合申购家庭人数确定,其中2人及以下家庭户型面积标准一般为70平方米左右,3人家庭户型面积标准一般为90平方米左右,4人及以上的家庭户型面积标准一般为120平方米左右。 申购家庭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配售方案选购住房。 五、申请审核 (一)申请方式。符合海盐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且有申购意向的家庭,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主申请人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向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 (二)申请流程。申请时需提交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相关材料。申购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核验信息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核验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纳入轮候库。 (三)轮候库管理。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购家庭,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申购家庭信息发生变化的,主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住建部门申请数据更新。对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或经3次公开选房未主动提出认购申请的申购家庭,应予以清退。 六、配售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销售,房源应面向本县范围内轮候家庭公开配售,配售程序如下: (一)制定配售方案。实施主体根据轮候家庭、房源供应等情况制定配售方案。 (二)发布配售公告。实施主体根据配售方案向社会发布配售公告。配售公告中应明确项目情况、户型及房源数量、准入条件、配售价格、登记方式、选房办法等。其中配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建安成本或收购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发改、建设部门核定。 (三)提出认购申请。已纳入轮候库的申购家庭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认购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未纳入轮候库的家庭,应先申请纳入轮候库,再提出认购申请。 (四)公开摇号选房。实施主体制定选房方案向认购家庭公开,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流程等相关信息,并根据选房方案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认购家庭按照确定的选房顺序进行选房。选房结果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五)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家庭选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实施主体办理购房手续,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购房款,购房合同首页需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认购家庭放弃选房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取消购房资格,自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认购。 (六)办理交房入住。项目具备交房条件后,实施主体应及时通知购房家庭办理交房入住手续。购房家庭凭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及时办理手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优化物业服务。 (七)不动产登记。购房家庭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需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七、售后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屋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得在本县范围内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设定除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权、居住权。 (一)退出方式。购房家庭通过房源回购或封闭流转方式退出保障。办理不动产登记未满3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或封闭流转。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须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满3年后确需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先行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出房源可由实施主体回购或由轮候库内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封闭流转。 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确定,装修部分不计入回购价格。折旧按每年2%计算,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时起至回购协议签订时止,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物价水平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嘉兴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计算,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当年起至回购前一年度止。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价格×(1-交付时至回购时的年数×2%+购买时年度至回购前一年度的嘉兴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 (二)再次配售。已回购或封闭流转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再次配售时,配售价格应按照回购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物价水平、修缮费用、交易税费等因素综合确定,由实施主体测算并报同级发改、建设部门核定。 (三)违规情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有以下情形: 1.擅自转让、赠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3.无故长期闲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4.破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5.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购房家庭出现上述情形的,实施主体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腾退,并禁止其再次申请本县各类住房保障。 八、本细则实施后,停止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按原政策执行。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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