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创新浙江加快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起草了《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财政厅科教处、省科技厅规划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科教处,沈凌伊 联系电话:0571-87058413 电子邮箱:1119161455@qq.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邮编:310006
联系人:省科技厅规划处,王 键 联系电话:0571-87054037 电子邮箱:61550871@qq.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3号,邮编:310006
附件:1.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6月9日
附件 1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围绕加快创新浙江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聚焦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落实构建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要求,对标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用于支持我省实施省科技计划、营造创新环境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培养科技人才等。 (一)管理要求。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或中期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优化。专项资金按照“加强统筹、集中财力,零基预算、突出重点,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管理职责。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 各市县财政、科技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项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 获财政补助的项目、平台、人才、奖励等(以下简称“项目”),其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所承担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二、支持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原则上是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下同)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省科学技术奖励、领军型创新团队、地方上升为国家项目等的支持对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二)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专项资金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聚焦我省重点领域,结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创新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年度科技重点工作确定支持范围。 1.支持范围和标准 (1)省科技计划 ——重大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加强资源统筹配置,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和战略前沿技术,开展有组织科研,加快推动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 单个项目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经费,对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创新能力突出的龙头企业、产业科创平台、公共技术平台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各创新主体组建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创新联合体实施的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市县联动合计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经费。 ——省基础研究计划。聚焦补齐高质量发展短板,开展前瞻性、引领性和独创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前沿科学探索,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源头供给。 省政府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的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生命健康专项项目资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其中: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超过8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30万元,探索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超过10万元,学术交流项目不超过10万元。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省财政补助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特别重大的不超过500万元,新苗项目不超过15万元。 ——省地协同项目。由地方为主选题、筹集资金和组织实施,聚焦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卡点”“堵点”问题,支撑提升地方科技创新整体效能。 省和各地联动的省地协同项目,由各地在项目申报时明确省市(县、市、区)联动方式和投入金额,项目总投入一般不低于5000万元,省市县财政合计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经费,企业自筹比例一般不低于1:2。 (2)营造创新环境 ——技术创新引导。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创新生态,包括省科学技术奖励、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含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等)以及科技创新政策研究(软科学研究计划)等三类资助项目。 省科学技术奖励中,浙江科技大奖奖金每项5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省级个人科技特派员连续两年每年10万元,团队科技特派员连续五年每年10万元,个人科技特派员往返路费以及下乡补贴实行年度包干制,分档补助标准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软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1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万元。科技合作项目中,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超过150万元,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项目不超过60万元。 ——创新平台和人才。支持培育战略科技力量,引育科技人才,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创新平台计划(含全省重点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概念验证中心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人才计划等三类资助项目。 认定为全省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每家200万元项目支持,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滚动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给予科技合作项目支持,每家不超过150万元。 对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实行分档资助(不含直接认定方式产生的团队),其中:首席科学家创新团队1000万元、青年科学家创新团队300万元,支持团队自主选题开展研发攻关。依托单位投入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各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对依托宁波市属单位建设的团队,省级财政按照同档资助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人才计划人才奖励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除央地、省市县联动支持和稳定支持项目外,具体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本办法未明确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政策、省政府与共建(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如需动态调整,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2.补助比例和拨付方式 (1)补助比例。企业牵头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研发总经费的20%,高校院所牵头的产业化合作项目不高于50%,农业领域和山区海岛县企业可不高于40%。项目验收后的结余资金比例应符合补助比例要求。 (2)拨付方式。项目省财政补助资金采用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外,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一般采取分期补助的方式,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50%。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30%左右经费支持。项目财政补助经费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实施周期2年内的项目可视情予以一次性拨付。 三、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资金管理 (一)根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的目标要求,按照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立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和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入省科技厅部门本级年度预算后转拨;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承担单位的,专项资金纳入省科技厅部门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 (三)按照我省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省财政厅全面梳理项目支出预算,推进财政项目库建设,将零基预算管理要求贯穿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调整、项目终止等全过程。 (四)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批复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及时与项目参与单位签订协议并拨付经费。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五)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六)省重大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省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计划项目、科技合作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国家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口径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软科学研究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按不超过30%核定;项目验收后,评为“优秀”“良好”的,间接费比例可分别提高到不超过60%、50%,评为“合格”的,核定比例不再提高。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和研发进度挂钩,并按项目研发进度合理支出,同时项目撤销的应全额收回绩效支出,终止项目根据审计意见要求收回绩效支出。以创新联合体方式组织实施的省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可统筹一定比例的重大专项项目间接经费,用于创新联合体运营及激励。 (七)其他非公开竞争研发类计划、项目不得提取间接费用,具体支出按相关任务书或有关办法规定的内容,合法合规使用。 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 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持续推进科研经费管理和科研财物“放管服”改革。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及其延续项目经费实施“负面清单+包干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技计划项目中推行包干制改革,探索启动省领军型创新团队“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 各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等单位要按照我省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单位内控制度,落实好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和科研财物“放管服”改革政策,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 设立科研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列入清单的相关行为禁止: 1.设备费中列支通用办公设备。 2.业务费中列支普通办公耗材、通用操作系统及办公软件;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等违规转包;超标准列支会议费或列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3.以假借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名义或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冒领套取劳务费;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等。 4.项目资金未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无故随意调整外拨资金,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利年费、版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 5.以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名义向存在利益输送关系的关联单位或特定关系人等变相转拨项目经费。 6.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或承担单位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 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专项资金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评价指标,简化评价流程,提高评价工作公正性、精准性、科学性。完善绩效评价机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建立与绩效挂钩的科技任务滚动支持机制。年初明确科技任务量化绩效目标,年末对科技任务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综合任务、目标、绩效情况,给予滚动支持。对科技任务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 (四)各地相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做好监督管理等事宜。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编报虚假预算; 2.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项目资金; 5.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6.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项目资金; 7.截留、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 8.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9.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10.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专项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的,经审计机关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收 回。专项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并加强管理、公开和情况报告。 (六)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包括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同时依法主动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3〕1号)、《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同时废止。省重点行业科技计划相关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和使用由省财政厅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2 关于《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创新浙江加快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起草了《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4月28日—5月6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以书面形式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等8个省级部门、浙江大学、西湖大学等14所高校、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意见,修改完善《办法》。 二、框架结构及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支持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资金管理、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等六部分内容,针对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概念、管理职责、具体支持范围和标准、补助比例和拨付方式、专项项目资金管理、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健全绩效导向和完善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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