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优驾容错”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轻微不罚”制度,强化执法为民理念现将《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优驾容错”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6月5日至7月5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金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地址: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2276号

联系人:楼皓

电话(传真):0579-82420362

 

附件: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优驾容错”措施(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公安局

                                 2025年6月5日

 



金华公安交管行政执法领域“优驾容错”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践行包容审慎执法理念更加准确把握“法、理、情”和“时、度、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反,且我市6个月内无交通违法记录,及时改正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危害后果,车辆和驾驶人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给予警告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机动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首次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的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上行驶的;

11.符合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首违不罚”违法行为。


征集部门:金华公安服务在线_金华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5-06-05 截止日期: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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