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小岛迁、大岛建”工作,根据常住地提供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落实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的工作要求,制定《普陀区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普陀区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6月13日前书面反馈我局。 联系人:袁芳,联系电话:0580-3056538,电子邮箱:1049951997@qq.com,联系地址:普陀区东港海莲路91号房管大楼201室。 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3日
普陀区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住房保障公共服务标准一体化、政策一体化,促进住房保障扩面提质,切实解决渔农民阶段性、过渡性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1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1〕59号)、《舟山市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户籍在普陀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偏远小岛(六横、虾峙、桃花三大岛本岛除外)的渔农民家庭。 第三条 根据“人口向着大岛聚、服务跟着人口走、要素就着服务配”的我市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原则,建立常住地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条 小岛进城渔农民住房保障通过公租房托底保障或其他保障性住房普惠保障落实。 第二章 公租房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保障对象为户籍在普陀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偏远小岛的渔农民,常住在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三十个社区)且户籍自愿迁移到常住地的住房收入“双困”家庭。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 两种保障方式不能同时享受。 第七条 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保障面积为36平方米、2人家庭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3人(含)以上家庭按人均18平方米标准保障。 第八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各保障小区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低保家庭保障面积内按0.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低保边缘家庭配保障面积内按2.1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如遇租金调整,按新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分为三档,即 (1)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2)低保边缘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7元; (3)其他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4元。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具体申请条件、保障方式及标准以当年公布的《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告》为准。 第三章 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保障对象为户籍在普陀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偏远小岛的渔农民,常住在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港街道、展茅街道满一年,且在舟山本岛无产权住房、无车辆的住房收入“双困”家庭。 第十二条 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仅有实物配租一种形式,房源不足时实行轮候制。 第十三条 其他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同地段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小岛渔农民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普陀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50%的。 (二)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商品房销售均价的总额,所有非住宅及本岛外住宅以评估价值计入货币财产。 (2)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三)申请家庭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舟山本岛无住房;或有且仅有一处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申请家庭系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精神、智力残疾除外)一、二等级人员的家庭。 (2)申请家庭系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重大疾病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三孩家庭。 (3)申请家庭中有年满65周岁以上成员的。 (4)申请家庭中有普陀区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十五条 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具体申请条件、保障方式及标准以当批次发布的《招租公告》为准。 第四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六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依据当年公布的《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告》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申请审核依据住房保障项目运营主体发布的招租公告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户籍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未满30周岁)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主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件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当地镇(街道)或管委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初审,初审合格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个工作日。 (二)审核。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管委会初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复审;区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婚姻状况、社会救助情况进行复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批地建房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复审;区人力社保部门对主申请人社保信息进行复审。 (三)公示和告知。审核结束,由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保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四)配租。 根据审核情况,符合公租房保障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符合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的,保障住房项目主体组织实物配租,房源不足时实行轮候制。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公租房、其他保障性住房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性住房予以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状况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继续保障;未按规定参加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障的申请对象,一经发现,将取消保障,已获得实物配租保障的,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租金补交自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起的占用费。具有以上情形的保障家庭,3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用系统。 第二十三条 享受公租房保障家庭和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需分别遵守公租房及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一经违反取消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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