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苍南县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序做好苍南县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苍南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21〕58号)和《关于印发苍南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苍政办〔2024〕20号)等文件精神,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苍南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共同起草了《苍南县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苍南县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6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等形式反馈至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5日。

二、联系电话:0577-59896004(县住建局);0577-59868851(县新居民服务中心)

三、联系邮箱:cnzjjjb@163.com

四、通信地址: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777号(前幢420办公室)


附件:《苍南县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7日



附件:


苍南县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序做好苍南县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苍南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21〕58号) 《关于印发苍南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苍政办〔202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苍南县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实施。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新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涉及的住房条件审核、核准保障、补贴发放等工作,具体工作参照《苍南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执行。

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开展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做好积分核定、资格准入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新居民应通过参加积分制管理申请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按照《关于印发苍南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苍政办〔2024〕20号)文件要求实施。

新居民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定额定量管理,年度保障名额由县政府根据辖区内的新居民数量、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计划要求等综合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集中受理一次。

新居民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时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行以户(家庭)为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苍南县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在我县居住、就业均1年以上(含)的新居民。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苍南县内无房产(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和厂房等)且租赁房屋须在苍南县范围内,申请人无用人单位提供的无偿住房且未在苍南县享受过相关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三)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苍南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四)按时按照我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规定申请积分;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程序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新居民可通过浙里办APP“浙里新市民”(苍南县)应用进行线上自主申报或到居住地乡镇新居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苍南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或《个人婚姻状况具结书》等);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

4、租赁房屋合同。

(二)受理

各乡镇新居民服务窗口对申请人积分与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确认,并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核查,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其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各乡镇新居民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时通过系统推送至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赋分反馈;县新居民服务中心按苍南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信息汇总和积分排名公示并反馈给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完成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住房情况和申请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的查询和审核。

(四)公示

县住建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审核结果,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对象作为拟保障对象予以公示7天。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向其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县新居民服务中心申请核查,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核查工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示完毕后,最终保障名单由县新居民服务中心确认。最终保障名单对象少于计划保障名额时,当年剩余名额收回。

(五)核准登记

县住建局根据公示结果,将公示合格对象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公布。

(六)发放补贴

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住建局将最终保障名单对象信息,由系统将补贴的有关数据推送给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由“一键达”系统向保障对象发放补贴(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新居民市民卡银行账户,须确保已办卡且处于有效状态)。

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户300元/月。

第八条 新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享受保障期间购买、继承、受赠我县境内住房的,应提前向县新居民服务中心报告,由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反馈县住建局办理租赁补贴保障退出手续。新居民不再参与积分制管理的,其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同时终止。

第九条 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租赁补贴协议、变更记录等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予以建档。

第十条 保障对象以欺骗等手段取得租赁补贴,或未如实报告住房变化情况违规获得租赁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计入个人征信档案;已发的租赁补贴由县新居民服务中心责令其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新居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各类格式文本、表单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新居民服务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5年6月  日起实施,原《苍南县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暂行办法》(苍住建〔2017〕6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苍南县新居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    □未婚    □离异    □丧偶

居住

时间


工作单位


劳动合同起始时间


配偶姓名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成员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婚姻

状况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户籍居住地址


住房租赁地址


租赁起止时间


出租人

姓名


出租人联系

电话


家庭车辆情况

车主

姓名


车牌

号码


品牌/

车型


裸车

价值



申请家庭具结书

         本人及家庭成员承诺遵照《苍南县新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办法法》文件及相关通知、规定申请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同意县新居民服务中心将所有材料保留存档,同时授权配合相关单位(机构)到相关单位核查必要信息。


申请人签名:                             配偶签名:                            家庭成员签名:                          

居住地新居民服务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县新居民服务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注:请如实填报,签名必须手签,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签;家庭成员为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


征集部门:苍南县人民政府门户 发布日期:2025-05-27 截止日期:2025-06-05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姓      名:
手机号: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