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农民居住环境,缩小城乡差距,推动我县农民搬迁,实现共同富裕,结合开化实际,制定《关于开化县2025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5月3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17858221735(741735) 联系地址:开化县农业农村局(开化县永吉二路7号) 电子邮箱:836149679@qq.com 开化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1日 开化县2025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是推动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山区县样板,缩小城乡差距 ,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搬迁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中心城区和重点镇集聚,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解危、集聚、生态、富民”,推进产业和人口集聚,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进得来、稳得住、富得起”,打造“浙里安居”开化品牌,构建城乡发展新格局,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全域统筹。坚持多规合一、顶层设计,统筹空间、资源、环境与人口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资源科学配置,着力加快“小县大城、组团发展、城乡融合”进程。 2.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完善“县级抓推动、乡镇(办事处)抓行动”的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发挥乡镇(办事处)、村级基层组织和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让农户自主选择搬迁时间、安置方式等。通过积极引导,促进农村人口向中心城区、重点镇集聚,帮助农户“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3.分类施策、灵活安置。创新安置房源统筹模式,引入商品房资源,拓宽安置房源渠道。统筹运用集中安置、分散安置、梯度转移安置等方式,综合采取房票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等举措,科学优化安置布局。 4.产城融合、促农转型。通过人口搬迁集聚,优化要素的空间配置,推动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和产业布局。通过就近就业、就业技能培训,促进搬迁农民就业增收,走好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的发展道路。 二、搬迁范围 搬迁范围原则上为县域范围内的村庄。 结合我县实际,搬迁范围分为重点搬迁范围和鼓励搬迁范围。 重点搬迁范围:①整体搬迁自然村;②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征迁范围;③全域土地整治(千亩方)须搬迁范围;④地质灾害隐患区;⑤农村D级危房;⑥钱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饮用水源保护区;⑦自然村分类管控中的限建村、禁建村;⑧其他需要搬迁的区域。 鼓励搬迁范围包括:除重点搬迁范围外的其他区域。 三、搬迁对象(一)搬迁对象的认定 搬迁对象主要分为四类: 1.有农村集体土地上住宅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无农村集体土地上住宅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有农村集体土地上独立住宅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已享受搬迁政策在县级搬迁安置小区安置或货币安置但符合农民建房分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搬迁对象以户为基本搬迁单位,户的认定原则上按照开化县现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难以认定的报“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研究决定,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安置。一户仅可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本政策。 四世同堂分户可按建房资格户进行认定,但分户后三四代须纳入搬迁对象。 不予认定的情形: (1)农村无住宅且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不符合农民建房分户条件的已享受搬迁政策在县级搬迁安置小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原住宅产权存在争议的; (4)与农村建房资格户共有住宅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其他不符合搬迁的。 (二)人口的认定 拟安置对象公示发布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搬迁对象,其搬迁安置人口以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减。 1.有下列情形的,可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原户籍在本村,户籍迁出或注销的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等; (2)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人口; (3)已享受下山脱贫、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异地搬迁政策,选择县级异地搬迁小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 (4)夫妻双方均为具有我县建房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口不在一户的,须合并为一户搬迁,并按规定认定搬迁安置人口; (5)其他经认定可列入安置人口的人员。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口: (1)公示发布后婚嫁迁入、合法收养、新出生的; (2)公示发布前因死亡、迁出、下落不明满2年经法院宣告失踪等应当注销户籍的;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或离退休的; (4)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 (三)人口增计 搬迁对象符合下列情形的在房票安置时可增计一人,但不享受搬迁补助。同时符合多种条件的最多只能增计一人。 1.已婚无子女的。 2.只有一个子女的。 3.已满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 (四)原住宅的认定 1.搬迁对象原有住宅的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确权面积为准,注记部分不予认定。属合法“一户多宅”的,相应面积按合法面积认定。 2.未确权登记或对确权登记存有异议的,按照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规定核定。 3.本意见施行前,农户之间跨村交易住房且来源合法、在本县范围内无其他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可参照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规定核定。 4.经乡镇(办事处)、村同意,整体搬迁自然村范围外的建房资格户与本行政村整体搬迁自然村范围内符合搬迁条件的建房资格户进行集体土地上住宅产权置换后,按照置换后的住宅予以认定。 5.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但未登记附房、门口坦面积的,原住宅在建成后未进行改建重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按初始登记面积认定,无法按初始面积认定的按不动产确权登记规定确定。 四、搬迁安置政策 (一)搬迁类型 分为整体搬迁、零星搬迁两种。 1.整体搬迁是指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100%搬迁,原住宅腾空后交付至村集体的搬迁。 2.零星搬迁是指除整体搬迁以外的其他搬迁。 (二)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包括房票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三类。 1.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的搬迁对象,通过房票购买市域一体化房源库住宅的安置方式,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2.迁建安置。迁建安置是指搬迁对象选择到统一规划的安置点建房的安置方式,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3.兜底安置。兜底安置是指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建房资格的搬迁对象选择到乡镇(办事处)、村集中安置点租住的安置方式,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选择集中供养的兜底安置搬迁对象,不享受补助。选择租房的兜底安置搬迁对象,在“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周期内,如条件成熟,放弃租房后,可按无房户参与房票安置。 同时符合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重点项目征迁的对象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政策进行搬迁安置,但不得同时享受。 (三)搬迁补助 有集体土地上住宅的搬迁对象将原住宅腾退至村集体并办理不动产权注销登记后,方可申请搬迁补助。 补助包括:人口搬迁补助、原住宅腾空补助、宅基地腾退补助、一次性迁移补助、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整体搬迁奖励。其他自行处置原住宅的农户及无房户不享受搬迁补助。 1.人口搬迁补助 在规定期限内将宅基地腾退至村集体的,可享受人口搬迁补助。 选择房票安置的,按15000元/人予以补助。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30000元/人。 选择迁建安置的,按10000元/人予以补助。 选择兜底安置的,按15000元/人予以补助。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额外奖励30000元/人。 2.原住宅腾空补助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原住宅腾空的,可根据原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享受原住宅腾空补助。框架(砖混)结构的,按150元/㎡补助,砖(泥、石)木结构的,按100元/㎡补助。 3.宅基地腾退补助 在规定期限内将宅基地腾退给村集体的,可根据原住宅核定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享受72元/㎡的宅基地收回补助。 4.一次性迁移补助 在规定期限内将原住宅腾空并交付至村集体的,可享受3000元/户的一次性迁移补助。 5.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将原住宅腾空并交付至村集体的,可按原住宅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享受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零星搬迁的,奖励标准为100元/㎡;经认定达到整体搬迁的,再额外奖励200元/㎡。 6.整体搬迁奖励 在“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周期内启动并完成整体搬迁的,根据宅基地腾退时间分梯度予以奖励。整体搬迁启动第1年内完成的,按10000元/人予以奖励;第2年内完成的,按9000元/人予以奖励;第3年内完成的,按8000元/人予以奖励;第4年内完成的,按7000元/人予以奖励;第5年内完成的,按6000元/人予以奖励。在搬迁报名前因配合县乡(镇)工作已拆房且未享受县级以上补助政策的搬迁对象,其所在自然村被列入市级整村搬迁计划并在政策实施周期内达到整体搬迁标准的,可享受整体搬迁奖励及人口搬迁额外奖励。 搬迁对象宅基地腾退至村集体并通过验收后保留安置资格的,须在“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周期内完成安置,按宅基地腾退年度享受搬迁补助政策,按安置年度享受安置政策。 同时符合省级异地搬迁补助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上报后享受。 (四)其他 1.在搬迁范围内,有农村集体土地上住宅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房地不可分离原则,自愿将宅基地腾退至村集体的,可申领房票参与房票安置,并享受宅基地腾退补助、原住宅腾空补助、一次性迁移补助、原住宅按期交付奖励。 2.符合农民建房分户条件但已在县级搬迁安置小区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农户,分户后可按无房户享受房票安置。 3.在以建房资格户为单位放弃建房资格的前提下,允许成年子女与六十岁以上的父母分户后参与搬迁按无房户享受房票安置,原住宅登记至父母名下,参与搬迁的家庭成员可享受的房票安置奖励和购房补助减半。 4.由已搬迁安置对象继承的原住宅在整体搬迁时应无条件腾空交付至村集体,可享受原住宅腾空交付及宅基地收回相关补助,不再予以安置。 五、搬迁安置程序 启动报名→搬迁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部门联审→公示审批→分类落实→原住宅处置→检查验收→安置交付→确权登记。 六、搬迁对象权益保障(一)基本权益。一是子女可选择继续留在原户籍所在学区就学,也可选择到安置地按阳光招生方案统筹安排入学。二是积极探索搬迁对象迁出地和迁入地双重管理、双向服务制度,强化搬迁后的管理服务。 (二)创业就业。把搬迁对象作为就业帮扶重点对象,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服务,优先安排迁入地建设项目、社会管理和公益性岗位。搬迁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和产业经营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 (三)资源资产。搬迁对象在承担相应义务的前提下,除自愿放弃建房资格外,享有原所在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分配权,原土地承包经营期限、范围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执行。鼓励搬迁对象有偿流转农村田地、山林等经营权,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和国有企业应积极承担收储、流转、经营管理等服务职能。 七、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乡镇(办事处)是辖区内实施“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强化职责落实 1.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农民搬迁工作,分析研判搬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研究决策,并督促落实。 2.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3.县住建局负责安置小区建设协调推进,房票安置房源及兜底安置落实及管理。 4.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并提供金融扶持措施。 5.县教育局负责制定并提供教育就学暖心帮扶措施。 6.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并提供临时救助、居家养老服务、公墓服务等暖心帮扶措施。 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并提供公共医疗暖心帮扶措施。 8.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并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创业贷款等暖心帮扶措施。 9.县两山集团作为“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房票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房票兑现以及搬后资产的运营管理。 10.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审核搬迁对象资格、原住宅处置验收、安置落实、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迁建安置点属地乡镇负责安置点建设及迁建安置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附则 (一)用于“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安置的房票安置房源自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相关部门在办理证件时要注明“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安置房”字样,并载明允许上市交易的时间。 (二)已被列为整村搬迁计划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今后不再进行农民建房审批,不再安排“四好农村路”、村庄整治、供电、通讯、广播、电视、卫生、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投入。 (三)搬迁对象取得安置资格后无故放弃搬迁的,扣除缴纳的购房保证金后恢复其建房资格;申请调整房票安置房源或更换为房票安置的,所选安置房源在本县域内的,经指挥部同意后可重新选择安置房源,其保证金可用于抵扣重新选择房屋的房款;申请更改为迁建安置或兜底安置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相关规定参与。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施行期限1年。在本意见发布前已完成保证金缴纳未选房(择位)的,搬迁对象可根据2024年度和2025年度搬迁政策自行选择享受。其他文件关于“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开化县2024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开政办发〔2024〕10号)即行废止。 《开化县2025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江省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及衢州市市域一体化房票政策要求,修订本政策。 二、起草过程 2025年1月,开始起草《开化县2025年度“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期间邀请部门、乡镇一同参与政策研讨并征求意见4次,分管县领导3次听取汇报,对政策多次修改调整。5月13日,县政府主要领导专题听取专题汇报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本《意见》的主要内容 本《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搬迁范围、搬迁对象、搬迁安置政策、搬迁安置程序、搬迁对象权益保障、组织保障、附则等8个方面。 (一)总体要求 体现规划引领、全域统筹;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分类施策、灵活安置;产城融合、促农转型等要求。 (二)搬迁范围 搬迁范围从2024年政策“全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拓宽至“县域范围内的村庄”。 (三)搬迁对象 综合考虑现有搬迁潜力不足、房源去库存压力大及异地搬迁户居住拥挤等因素,取消财产户的整体搬迁自然村范围限制条件,并将符合农民建房分户条件的搬迁户纳入,搬迁对象从原来的三类拓宽至四类,即所有财产户和符合农民建房分户条件的搬迁安置户内未享受过搬迁政策人口均可享受搬迁政策。 (四)搬迁安置政策 1.搬迁类型:2025年原住宅无需拆除,统一腾空交付至村集体,故“整体搬迁是指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100%搬迁,主房、附房及其他附属设施拆除到位的搬迁”条款调整为“整体搬迁是指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100%搬迁,原住宅腾空后交付至村集体的搬迁”。 2.安置方式:将“公寓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三种安置类型调整为“房票安置、迁建安置、兜底安置”。 3.搬迁补助:为维护政策稳定,搬迁补助标准与2024年度保持一致,仅对补助名称进行调整。 4.其他:房票安置中拓宽了财产户、符合农民建房分户条件的异地搬迁农户、“老年人+子女”户等群体。 (五)搬迁安置程序 与2024年度政策保持一致。 (六)搬迁对象权益保障 与2024年度政策保持一致。 (七)组织保障 明确“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乡镇(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八)附则 对安置房交易限制、退(换)房事项、本意见实施期限等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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