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征求《浙江省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激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起草了《浙江省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社保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社保处,王晓颖;

电话:0571-87055743;传真:0571-87056581。

电子邮箱:215096049@qq.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附件:浙江省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5日

 

浙江省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规程》(浙财预〔2023〕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浙江省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围绕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保障和关爱服务能力,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激励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对政策实施期内的总体绩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二)管理原则。激励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化培育,示范引领、绩效优先的原则。

(三)部门职责。各级财政、残联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激励资金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激励资金预算编制,审核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下达激励资金,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地方预算管理等。省残联负责研究提出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跟踪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发挥绩效。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和残联部门根据激励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项目储备、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使用范围

激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县残疾人就业、康复、托养等方面支出,择优支持在政府民生实事开展、助残共富先行先试、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提升等工作中实施条件好、保障稳、能力强的创新引领性项目。同等条件下激励资金向山区海岛县、中心镇、重点村倾斜。

(一)残疾人就业。主要支持建设更高水平的残疾人就业创业体系。

(二)残疾人康复。主要支持建设更加精准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三)残疾人托养。主要支持建设“托养以县乡为主”的残疾人专业服务格局。

(四)其他。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支持发展方向,由省残联、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提升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激励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对外投资,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等与残疾人保障无关的支出。

三、分配程序和使用管理

(一)分配程序。激励资金按照竞争性分配的程序开展,根据评选结果确定支持项目。

1.方案发布。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制定并发布激励资金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申报条件、支持方向、补助标准、申报要求等内容。

2.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发布后,符合条件的市县按要求向省残联报送申报项目,省残联组织对申报市县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向的取得评审资格。

3.组织评定。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支持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4.结果公示。根据评定结果,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将入选市县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5.分配下达。公示结束后,省财政厅、省残联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二)执行管理。市县财政、残联部门应当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激励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收到资金文件后,切实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率。激励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结转结余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省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一)健全机制。激励资金列入省级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加强激励资金的预算执行调度和监管。定期对激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各级财政、残联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激励资金预算、拨付、发放、使用等各环节的工作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形成闭环管理。

(二)绩效管理。省残联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激励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强激励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建立激励资金绩效指标体系,组织实施激励资金绩效评价,指导各级残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省残联、省财政厅将组织对每一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轮资金分配的资格审查与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各地残联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激励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将激励资金的自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残联、省财政厅。

(三)监督管理。激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上级财政、上级残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展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开始施行。

 


征集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25-05-15 截止日期: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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