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提升采购效能,浙江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指引(试行)》,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采监处 蓝婷婷 0571-87056985 传真:0571-87056984 电子邮箱:lanhan888@qq.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附件:1.浙江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指引(试行) 2.关于《浙江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指引(试行)》的起草说明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3日 附件1 浙江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指引 (试行) 一、内控管理组织 (一)实施归口管理 (二)健全决策机制 (三)合理设置岗位 (四)单位内部督查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六)实施采购意向公开 三、确定采购需求 (七)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八)制定采购需求 (九)提出资格条件 (十)开展采购需求审查 (十一)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十二)确定采购方式 (十三)编制采购计划 四、采购执行 (十四)选定代理机构 (十五)编制采购文件 (十六)开展采购文件公开前置审查 (十七)委派采购人代表 (十八)评审专家抽取及使用 (十九)资格审查 (二十)复核材料 (二十一)确认采购结果 (二十二)质疑答复与配合投诉处理 五、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 (二十三)合同签订及备案 (二十四)履约保证金 (二十五)禁止转包和规范分包 (二十六)追加合同 (二十七)开展履约验收 (二十八)支付采购资金 六、落实政策功能 (二十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十)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三十一)支持绿色采购 (三十二)支持科技创新 (三十三)采购信创产品 (三十四)进口产品采购 (三十五)其他 七、其他要求 (三十六)框架协议采购 (三十七)单一来源采购 (三十八)电子卖场采购 (三十九)紧急采购 (四十)涉密采购 (四十一)带量采购 (四十二)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采购 (四十三)非政府采购 (四十四)采购信息公开 (四十五)采购绩效管理 (四十六)采购档案管理 (四十七)回避机制和廉政要求 一、内控管理组织 (一)实施归口管理。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 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上的职责划分。预算单位应当明确政府采 购工作内部归口管理处(科、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采购归口管理处(科、室)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处(科、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内审、业务等处(科、室)间的协调机制,并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相关政府采购培训,及时准确将政策要求传递给业务处(科、室),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 (二)健全决策机制。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规)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科学制定重大采购事项集体决策金额(数额)标准,对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集体研究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对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通过规范的内部会签程序确定采购实施计划。 (三)合理设置岗位。预算单位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合理设置采购相关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梳理岗位风险点,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应当建立各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审查、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项目经办与质疑处理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应当建立轮岗交流机制,按照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风险等级高的岗位原则上应当缩短轮岗年限。(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规定) (四)单位内部督查。主管预算单位应结合单位内控,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指引》(浙财会〔2022〕5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自查,做好政府采购内部审计等工作,预算单位的内部控制报告中应体现对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监督和评价机制。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及时完善相关内控管理措施。 二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单位应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市场价格行情和相关预算支出标准,科学合理完整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既包括财政拨款、专户资金,也包括事业收入等其他资金。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坚持先有预算后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六)实施采购意向公开。预算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及《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5号)文件要求,健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机制。预算单位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负责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各预算单位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本单位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内容为: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是否面向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预计采购时间、采购需求概况、联系人、联系电话。对新增或存在调整的采购项目,除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外,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一上”(实行部门预算“一上一下”程序的地区)或‘二上’(实行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程序的地区)为依据。办理临时采购计划的项目,以临时采购计划批复金额为依据。 三 、确定采购需求 (七)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预算单位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明确制定采购需求的责任部门,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等规定健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机制。对于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以及其他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预算单位认为有需要的采购项目,应当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商务要求、技术指标对比表及相关基础资料等需求调查资料应作为采购文件与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八)制定采购需求。预算单位应根据采购预算、需求调查结果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实施计划应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订立和管理作出合理安排。 (九)提出资格条件。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最新版为准),按照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提出资格条件。与供应商相关且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质、许可等强制性条件应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列明,不得将法律法规中非强制性要求具备的资质、许可等作为资格条件。与产品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应作为实质性条款列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地供应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审标准,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本地区、特定金额等条件的业绩,要求供应商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要求提供以规模条件作为申请条件的信用评价、认证等条款,均为歧视性条款。 (十)开展采购需求审查。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强化内部管理。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可邀请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包括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对于本指引第七条明确需进行需求调查的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进行重点审查,重点审查应包括非歧视性、竞争性、采购政策落实、履约风险审查。其中应把采购需求、资格要求、实质性条款以及评审标准等有无设置差别歧视作为审查重点。 (十一)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依法确定采购组织形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集中采购。 (十二)确定采购方式。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等,依法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预算单位依法自主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合作创新采购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预算单位达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规定报批。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执行。不得将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十三)编制采购计划。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查后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预算单位应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实施时间 。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预算单位也可编制政府采购临时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前启动采购活动。临时采购计划必须确已落实资金来源:一是对于部门预算已经明确、但支出预算指标尚未下达、预算单位确需提前采购的项目;二是财政预算资金需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分拆采购的整体性项目;三是列入下年度财政经常性项目预算但必须跨年提前采购的项目;四是全部或部分资金需由市、区、县(市)承担,市、区、县(市)委托上级预算单位统一采购的跨区域项目。 四、采购执行 (十四)选定代理机构。预算单位如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机制,明确选择标准、委托规则等事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包括资格审查、质疑答复、履约验收、代理费用等事项,但不得转嫁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十五)编制采购文件。预算单位应确保采购文件按照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科学合理设置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采购文件做到完整规范、准确无歧义。预算单位自行编制采购文件的,要严格执行复核机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的,要在采购文件发出前进行确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可在文件中列明防范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的有关条款,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投标情形外,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同一个采购包(标段)的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合理解释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2.上传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者加盖本项目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的;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3处(含)以上错误一致的;4.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十六)开展采购文件公开前置审查。采购文件公开前,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规定进行采购文件审查。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其公开前应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和履约风险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审查内容包括: 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2.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3.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十七)委派采购人代表。预算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人代表委派工作机制,选派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活动,明确采购人代表选择的决策流程和工作职责。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在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 。 (十八)评审专家抽取及使用。预算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7〕3号)规定,做好评审专家抽取及使用工作。 一般应当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对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不足,或由于采购项目专业特殊,所需专业的评审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评审需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按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推荐一定数量的临时专家,录入专家抽取系统后再由系统进行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书面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抽取评审专家的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保密。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预算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补抽专家,或者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不足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抽(选)取部分或全部非采购人所在地(市)评审专家,鼓励采用跨省、跨市远程异地评审: 1.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2.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且主管预算单位认为涉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3.无法在采购人所在地(市)抽取到足够数量的相关专业评审专家的; 4.采购人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全部或部分非采购人所在地(市)专家评审的。 (十九)资格审查。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或采购文件载明的资格要求,对(潜在)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注意事项:是否面向中小企业、是否具有有效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是否为联合体投标、是否允许分包、信用记录查询是否合格、是否满足其他特定条件认定。) (二十)复核材料。预算单位在评审结束后、确认采购结果前,应及时通过网站查询、原件核对等方式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客观分评审内容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复核情况详细记录,并纳入采购档案。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二十一)确认采购结果。预算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预算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预算单位应当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并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评审结束后,确实发现评审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 (二十二)质疑答复与配合投诉处理。预算单位应根据《政 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健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质疑处理岗与项目经办岗应当分离,收到供应商提出质疑或采购代理机构转送的质疑后, 应当根据质疑事项自行或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客观、公正。收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处理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处理,及时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回复发出前,应书面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应通过班子集体决策。预算单位应当积极主动与质疑人沟通,遵循事实清晰、程序合规、依据充分的原则妥善处理,努力通过协商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预算单位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相关调解工作,对于消极对待质疑和投诉且投诉事项成立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 (二十三)合同签订及备案。预算单位应当健全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鼓励预算单位通过完善内控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预算单位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二十四)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不得拒收。鼓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二十五)禁止转包和规范分包。政府采购禁止转包和非法分包。预算单位发现转包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和项目需要,预算单位可以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方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预算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使用指定的分包供应商。 (二十六)追加合同。合同履行中,预算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的10%。 (二十七)开展履约验收。预算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健全履约验收管理机制。预算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和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预算单位可在履约验收环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抽查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取得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检测、认证。实际使用人(单位)应当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提出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大型或者复杂的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人员和采购(评审)人员、合同签订人员应当分离。验收结束后,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出具验收书。 (二十八)支付采购资金。预算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一般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此前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3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预算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预算单位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六、落实政策功能 (二十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应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预算单位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规范资格条件设置,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预算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上一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预留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三十)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根据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有关规定,以及同级财政部门要求,预算单位应按照规定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食材采购份额,年初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填报预留份额,年底前通过规定平台完成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具备条件的预算单位,可适当提高预留比例,鼓励按照15%的比例预留采购份额。 (三十一)绿色采购。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节能环保、绿色建材、新能源汽车等绿色采购要求,预算单位对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需求编制阶段应嵌入绿色标准;对纳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建部和工信部印发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以下简称《需求标准》),对《需求标准》明确为“必选类”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有关标准的绿色建材。对《需求标准》明确为“可选类”的,政策实施市自主选择使用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且选用种类不低于建筑项目涉及建材种类的40%。优先开展工程价款结算,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新能源汽车可以满足实际使用需要的,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其中,对路线相对固定、使用场景单一、主要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100%采购新能源汽车。采购车辆租赁服务的,应当优先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十二)支持科技创新。省级预算单位和设区市主管部门要积极筛选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全面落实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打造合作创新采购应用场景。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促进创新产品应用和成果转化。着力推动在教育、科研、医疗、公共卫生、现代农业、资源利用与环保、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合作创新采购。进一步落实对首台套产品的政府首购制度,积极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 (三十三)采购信创产品。根据《需求标准(2023年版)》文件要求,预算单位应合理划分采购包,尽可能将操作系统、服务器、工作站、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台式机、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与集成服务分包采购。总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单独分包采购。预算单位应将《需求标准》中加“*”的指标纳入采购需求,并在采购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在采购便携式计算机、台式机时,预算单位应根据单位职能和性质,确定是否将CPU、操作系统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纳入采购需求。预算单位在投标(响应)环节不得对供应商投标产品进行检测、认证,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 (三十四)进口产品采购。预算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4〕2号)等规定,健全进口产品采购内控机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预算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但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用于科研的进口仪器设备,以及其他根据财政部规定对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备案管理的,实行备案管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经备案后购买进口产品的,不得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如国内产品参与采购竞争的,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 (三十五)其他。预算单位应同步落实以下政策要求,建立政策落实台账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评,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有效发挥。 1.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给予10%价格扣除优惠; 2.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有关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3.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文件)执行。 七、其他要求 (三十六)框架协议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 对已纳入框架协议管理的,应当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规定,以及框架协议征集文件关于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实施采购,并健全相应框架协议采购内控机制,特别对采用直接选定方式的应当加强管理。 (三十七)单一来源采购。预算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浙财采监〔2025〕2号)等规定,健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内控机制。预算单位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依法从严把握适用条件,要按本单位的内控制度规定进行审查和决策,并做好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单一来源论证和公示等工作。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以供应商具有唯一性为由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必须实施“四重审查”机制(非歧视性/竞争性/政策合规/履约风险),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专业人员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附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情况和单位集体决策依据,依法报财政部门审批。预算单位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项目,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十八)电子卖场采购。预算单位应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25〕3号),采购人应当健全完善采购活动内控机制,并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软件正版化、强制采购等规定。除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电子卖场行业馆的供应商征集、商品上下架信息审核、商品价格监测、交易纠纷调解等相关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十九)紧急采购。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相关预算单位应当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规范采购流程,加强采购相关资料管理。 (四十)涉密采购。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加强涉密采购内控机制建设,并按本单位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确定涉密采购项目。建立健全涉密采购项目集体研究与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完善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活动组织的内部审核制度,严格按规定组织采购。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集中采购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四十一)带量采购。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带量集中采购工作指引(试行)》(待发文后补充文号)建立健全带量采购内控机制。不同预算单位可将具有共性的采购需求,委托同一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主体,开展同一品目货物、服务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带量集中采购项目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作为采购主体的预算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实施带量集中采购。 (四十二)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采购。预算单位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赠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十三)非政府采购。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 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非政府采购项目应遵循规范高效、优质优价的原则组织实施采购。应根据项目采购金额、采购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决策程序、采购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对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渠道采购的,应当经过多平台或多渠道比价后采购。其中通过电子卖场等线上平台采购的,还应合理利用平台提供的工具和功能择优选择产品或供应商。预算单位应当建立非政府采购项目的争议处理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十四)采购信息公开。预算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标准化、规范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5号)等相关规定,健全采购信息公开机制。预算单位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在法定时间内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意向公开、采购项目公告、更正公告、采购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公告、合同变更公告、履约验收公告、质疑答复等信息公开工作。预算单位在公开采购信息时应当做好涉密、敏感信息排查工作。 (四十五)采购绩效管理。预算单位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体系,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十六)采购档案管理。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浙财采监字〔2009〕6号)等规定健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机制。预算单位应将政府采购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管理,设置专岗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健全档案收集、归档、管理、使用、销毁等规定,不得隐匿、销毁、伪造、变造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档案保存期限应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四十七)回避机制和廉政要求。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采购人员不得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附件2
关于《浙江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指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依据 近年来,政府采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规模持续扩大,政策功能不断拓展,电子化采购、绩效管理等改革全面深入推进。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在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还存在着对政府采购制度政策不了解、采购专业化程度不高、采购需求不明确、采购结果不理想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提升采购效能,浙江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二、起草过程 《指引》由浙江省财政厅起草,于2025年4月11日至4月18日以书面形式征求了浙江省各设区市财政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等单位意见,形成了《浙江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全文共七章四十七条,全面梳理了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要求,为全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详细、明确的操作指南。主要包括:内控管理组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执行,合同管理、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落实政策功能,以及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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