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要求,市民政局代拟了《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811号工人大厦510办公室,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42019550@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 联系人:叶雯婷 联系电话:82477397 附件:1.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 文件起草说明 金华市民政局 2025年5月9日
附件1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持续兜住兜好民生底线,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145元/月调整至1190元/月。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4〕18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5年 月 日 附件2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订背景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精神,结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低保标准分档调整要求和我市现行低保标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市民政局代拟了《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起草依据 1.《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358号) 2.《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145元/月调整至1190元/月,调整后的低保标准达到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1.66%,符合省级调整机制规定。二是调整后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财政渠道列支。三是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4〕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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