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磐安县公益性公墓墓地管理,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民政局牵头制定了《关于核定磐安县蝶山公墓、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2097.html),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69003120@qq.com。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22日。 联系电话:0579-84662363 发改局物价科 周先生。 0579-84661895 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吕先生。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5月9日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磐安县民政局 关于核定磐安县蝶山公墓、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金华市殡葬延伸服务项目的通知》(金市民〔2020〕37号)和《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规范浙江省公墓成本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发改价格〔2022〕7号)等规定,经成本调查,结合磐安县实际,现就磐安县蝶山公墓、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蝶山公墓、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 公益性质的公墓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具备开业条件、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公墓。 乡村公益性墓地是指经民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依法批准在农村建立的、向当地村民提供的非营利性公共墓地。 二、收费标准 (一)公墓墓穴使用费 公墓墓穴使用费收费标准(单位:元/座) 公墓或墓地 | 基准价 | 备注 | 单穴 | 双穴 | 蝶山公墓 | 4000 | 5000 | 上浮不得超过20%,下浮不限 | 乡镇(街道)公益性公墓 | 2500 | 3500 | 乡村公益性墓地 | 2000 | 3000 |
1.蝶山公墓和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墓管理方可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发改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后实施; 乡村公益性墓地墓穴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由所在村级组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发改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后实施。 作价公式:墓穴使用费=成本+税金。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和预留维护经费。成本审核和处理口径按《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规范浙江省公墓成本调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发改价格〔20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2.以上标准已包含一个使用周期内15% 的预留维护经费,使用周期年限按《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对个别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使用费,按上述办法核定后确因成本过高,经所在村级组织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县民政局确认其建设内容、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可采取单独核定方式上报至县发改局,另行批复。 (二)公墓相关服务收费(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 1.公墓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公墓管理方可根据经营成本等因素确定下浮幅度,幅度不限。 公墓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 项目 | 规格要求 | 最高标准 | 1 | 进(退)穴 | / | 免费 | 2 | 碑文刻字 | 大字:175px(含)以上; 小字:175px以下 | 大字6元/个 小字3元/个 | 3 | 相框费 | 按照瓷像规格加工 (椭圆、方形) | 25元/个 |
2.公墓管理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公墓管理方与丧户协议约定。具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见《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金华市殡葬延伸服务项目的通知》(金市民〔2020〕37号)。 三、其他事项 公墓管理方应当对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实行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公墓管理方制定并抄报县民政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墓管理方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磐安县民政局 202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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