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反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我们起草形成了相关配套管理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书面反馈,个人意见请署名书面反馈市科技局(桐乡市梧桐街道康民东路58号公共服务中心一号楼913办公室)。公示时间:2025年5月9日—2025年6月7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朱晴怡,0573—89398328。 附件:1.关于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配套 政策实施细则 2.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管理办法 3.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4.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 5.桐乡市科技孵化机构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6.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7.桐乡市科技保险项目实施细则 8.桐乡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1
关于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创新意识和能力,发挥好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对我市单位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配套政策支持。根据《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2025年版》(桐政办发〔2025〕1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奖励的对象及标准 (一)对通过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其中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其余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桐乡市认定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政策申请表》。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桐乡市认定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政策申请表》,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所在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 (二)开发区、各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发文公布获得配套政策的名单。 四、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规范企业研发经费管理,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根据《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桐政办发〔2025〕1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范围 (一)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资金,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施管理。 (二)研发经费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购买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二、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条件 (一)在桐乡市内进行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依法纳税,且需达到规上工业企业标准两个年度以上(新引进贡献奖除外),集团公司及其在桐控股的规上子公司合并申报。 (二)申报企业最近一年研发费用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三、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方式 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设置研发经费贡献奖和研发经费增量奖,企业可同时申报贡献奖和增量奖,单个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一)研发经费贡献奖: 1.研发经费贡献奖:最近一年企业研发经费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研发经费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的给予5万元补助,占比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2万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其最近一年研发经费总额的0.5%,最高补助100万元。 2.新引进贡献奖:对当年度从桐乡市外新引进且月度达到规上标准的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全市平均,按其研发费用总量的10%以内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二)研发经费增量奖:最近一年研发经费较上年增长5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占营收收入比重不低于上一年度,按其近两年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以内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桐乡市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两年财务状况统计表 五、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每年申报一次,具体受理时间以市科技局有关申报通知为准。 (二)市科技局按照企业申报材料筛选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按当年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确定当年企业研发经费财政补助比例。 (三)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且三年内禁止申请科技补助。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全域、全面、全产业链创新,根据国家、省、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桐政办发〔2025〕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科学技术局立项组织实施的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 (二)项目是指根据桐乡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法人单位承担实施,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社会发展等领域开展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 (三)项目由重点类项目和引导类项目两大类组成。重点类项目包含科技攻关项目、科技重点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引导类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四)项目应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其中科技攻关项目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科技重点项目主要开展科技研发、试验活动,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或在教育、卫生、环保、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科技特派员项目由科技特派员牵头实施。 (五)市科技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的政策与制度,统筹规划项目的布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市卫健局依照本办法执行,立项文件和验收结果由市科技局、市卫健局联合发文公布。 (六)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相关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等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回避。 二、项目申报 (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 2.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基础和条件,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项目承担单位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或严重失信等行为,申报当年及上一会计年度内无税务方面重大不良行为。 4.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其它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 (八)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承担重点类项目尚未提交验收申请的,不得申报新的重点类项目。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重点类项目未验收的,前三参与人(含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新的重点类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不设申报限制。同一项目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九)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引导类项目的,需提交项目申请表。 2.申请重点类项目的,需提交项目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书和上年度研发活动统计报表、财务状况表。 (十)项目按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推荐申报,申报的项目由所在镇(街道)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并汇总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各医疗卫生机构初审并汇总后,提交至市卫健局。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项目受理与立项 (十二)项目受理。市科技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就项目承担单位在安全、环保、质量、税务、征信和工业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情况,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重点类项目,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十三)项目公示。对拟立项项目,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各镇、街道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异议处理。 (十四)项目立项。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发布立项文件。 四、项目实施 (十五)凡立项的引导类项目,由各镇、街道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 (十六)凡立项的重点类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相关镇(街道)签订《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其中,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市卫健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 (十七)项目实施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拟调整《任务书》或终止项目的,由项目承担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镇、街道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至市科技局。 (十八)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放宽至3年)。 五、项目验收 (十九)引导类项目验收。引导类项目实施完成后如需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专家开展,验收完成后将项目验收资料(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证明项目申请表所列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财务决算报告;其他证明项目实施成效的材料)、验收结论(有验收组专家签字)提交至市科技局备案。 (二十)重点类项目验收。重点类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向市科技局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任务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 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证明《任务书》所列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 6.其它证明项目实施成效的材料。 (二十一)重点类项目验收以材料验收或会议验收形式开展,市科技局视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二十二)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 (二十三)项目验收完成后,相关情况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异议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市科技局公布项目验收结论文件。 六、经费管理 (二十四)项目支持经费实行竞争性分配。 (二十五)对立项为重点类项目的,按项目类别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1.科技攻关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万元。 2.科技重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50万元,其中农业、服务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30万元。 3.科技特派员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万元。 (二十六)项目资金支持方式为事后支持或分批支持。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采用分批支持方式,具体由市卫健局统筹安排。其他项目采用事后支持方式,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农业领域项目和科技特派员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经费的30%。 (二十七)严格项目支持资金拨付程序,对予以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确定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并下达拨付文件。对予以立项或验收通过的卫生与健康领域项目,由市科技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联合确定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并下达拨付文件。 (二十八)相关职责与权限: 1.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项目资金总预算,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项目资金拨付。 2.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总预算,具体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各镇、街道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的初审。 4.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全面反映项目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七、附则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已立项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申报立项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三十)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卫健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体系 序号 | 类别 | 1 | 引导类项目 | 2 | 重点类项目 | 科技攻关项目 | 3 | 科技重点项目 | 4 | 科技特派员项目 |
附件4 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桐政发〔2025〕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一)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是指我市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项目。 (二)申报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应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科技发展规划。 2.在嘉兴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http://kjj.jiaxing.gov.cn)发布张榜并完成揭榜。 3.签约合同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 4.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下列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即引进合作方的专利权、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即委托或与合作方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5.申报项目未获得过桐乡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6.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及评审流程 (一)申报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最迟需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提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申请表; 2.合同文本; 3.“先用后转”协议书; 4.实际付款凭证; 5.技术出让方开具的收款发票;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验收项目需提供项目实施绩效的审计报告。 (二)申报技术经纪人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局备案的服务机构合作协议; 2.机构内全职工作协议; 3.技术经纪人证书; 4.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内体现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内容; 5.真实性承诺书; 6.项目对接全过程台账资料。 (三)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技术经纪人项目实行竞争性分配方式立项。为提高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项目立项采取市科技局初审、专家评审,由党组会议审定,最后公示的基本决策程序。 (四)项目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五)鼓励全国知名高校院所博士(或副高职称)到企业挂职,将高校科研成果在我市生产转化、帮助解决企业技术难题、提升校企产学研合作能力。 (六)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提供的材料如有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中止、取消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经费。 三、政策支持 (一)补助标准: 1.对通过“先用后转”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完成签约的“揭榜挂帅”项目,在甲方完成拨付首笔经费超过30%后,对技术需求企业(甲方)按照签约项目技术合同额的10%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2万元;项目运用与产业化后,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实现年度销售金额增长的,实现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按甲方实际支付经费的30%对企业进行补助;实现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按甲方实际支付经费的50%对企业进行补助;对于产业化效果不佳的,不予以补助。每个成果最高补助30万元。 2.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的签约项目,经评审后对技术经纪人按照签约项目技术合同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万元;对同一技术经纪人每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校地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金凤凰大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需完成协议规定的产学研合作任务后方可申请,超额完成部分享受该补助。 (二)申报的桐乡市“揭榜挂帅”项目经所在镇(街道)报送市科技局受理,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四、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5 桐乡市科技孵化机构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高质量发展,实现有序管理和规范运作,根据国家、省和嘉兴市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桐政办发〔2025〕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考评目的 建立孵化机构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促进孵化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优化各类孵化资源配置,提高孵化绩效。 二、考评对象 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机构”)。 三、考评内容 根据我市孵化机构建设发展情况,重点从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加分项等方面,对孵化机构进行量化考评(见附1、附2)。 (一)服务能力:主要从孵化空间、公共服务平台、孵化管理服务团队、投融资服务等方面设置指标,综合考察专业化服务能力。 (二)孵化绩效:主要从在孵企业科技含量、成长性、投融资、毕业企业等方面设置指标,综合考察孵化质量。 (三)可持续发展:主要从孵化机构收入结构、数字化管理、开展服务活动等方面设置指标,综合考察日常运营能力。 (四)加分项指标:主要从孵化机构提档升级、提供数据及时性等方面设置指标,激励孵化机构提升孵化能力。 四、考评流程 (一)材料上报。被考评单位对照考评表内各项指标进行自评,按期如实上报数据、自评报告和佐证资料。 (二)综合评审。市科技局根据被考核单位上报的材料,实地考察后,结合实际运营情况形成考评分数。 (三)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对孵化机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确定最终考评结果。 五、考评等级及奖励 (一)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孵化机构考评结果以国家、省、嘉兴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绩效考评结果为准。桐乡市级孵化机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不超过应参评总数的20%为优秀,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孵化机构,取消其桐乡市级孵化机构资格。 (二)对同一对象享受同一类型补助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于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孵化机构,落实国家、省政策给予相关补助;对于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嘉兴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于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桐乡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补助。 (三)考评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孵化机构,视为不合格。 (四)绩效奖励补助资金只用于孵化机构建设及运营费用支出。 六、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1.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评表 2.桐乡市级众创空间考评表
附1 桐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评表( 年度)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说明 | 完成情况 | 得分 | 服务能力(20分) | 1.拥有孵化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 | 4 | 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得2分;自建或有合作的公共服务平台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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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拥有职业化管理队伍 | 5 | 孵化器从业人员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人数占总人数50%以上得3分;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专业服务人才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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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拥有专业化服务能力 | 6 | 有签约创业导师得2分;有财务、人力资源。法律事务等管理能力得2分;有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交流合作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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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拥有孵化资金(基金) | 5 | 拥有或有合作的孵化资金(基金)得3分;有资金使用案例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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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孵化绩效(60分) | 5.新增在孵企业数量 | 10 | 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得6分;新增1家得1分,累计最高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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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新增毕业企业数量 | 8 | 新增1家得4分,累计最高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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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和数量 | 8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数量比例高于50%得4分;新增1个得1分,累计最高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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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在孵企业中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比例和数量 | 16 | 在孵企业中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30%以上得10分;新增1家得2分,累计最高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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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 6 | 获得投融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20%以上得3分;新增1家得1分,累计最高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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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当年毕业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 6 | 每增1家得3分,最高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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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中参加嘉兴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数量 | 6 | 每增1家得3分,最高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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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持续发展 (20分) | 12.孵化器总收入比例 | 5 | 总收入同比增长2%以上得2分;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比占孵化器总收入20%以上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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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孵化器数字化管理能力 | 5 | 孵化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有效得2分,拥有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等先进管理能力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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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开展路演、培训等各类活动 | 10 | 每开展1次孵化服务活动得2分,累计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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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分项 (20分) | 15.提升孵化器等级 | 10 | 当年度推动孵化器等级提升,提交申报材料得5分,申报成功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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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及时提供数据和总结 | 10 | 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工作总结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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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桐乡市级众创空间考评表( 年度)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说明 | 完成情况 | 得分 | 服务能力(20分) | 1.拥有孵化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 | 4 | 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得2分,自建或有合作的公共服务平台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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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拥有职业化管理队伍 | 5 | 众创空间从业人员中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人数占总人数50%以上得3分,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专业服务人才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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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拥有专业化服务能力 | 6 | 有签约创业导师得2分,有财务、人力资源。法律事务等管理能力得2分,有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交流合作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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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拥有孵化资金(基金) | 5 | 拥有或有合作的孵化资金(基金)得3分,有资金使用案例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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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孵化绩效(60分) | 5.新增在孵团队数 | 10 | 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团队(企业)达5家,得6分;每增1家得1分,累计最高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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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新办企业数 | 10 | 当年度入驻创业团队成为新办企业每增1家得5分,累计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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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比例 | 10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团队(企业)数量比例高于50%,得5分;新增1个得1分,累计最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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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 | 10 | 当年度培育经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得5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得10分,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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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在孵创业团队(企业)当年参加嘉兴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数量 | 10 | 每增1家得5分,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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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获得投融资支持的在孵企业数量 | 10 | 获得投融资支持的在孵企业数量,每增1家得5分,累计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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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持续发展(20分) | 12.众创空间总收入比例 | 5 | 增1%-5%得2分, 增5%及以上得5分,最高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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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当年在孵创业团队(企业)新增就业人数 | 5 | 每增1人得0.5分,累计最高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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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开展路演、培训等各类活动 | 10 | 每开展2次孵化服务活动得2分,累计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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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分项 (20分) | 15.提升众创空间等级 | 10 | 当年度推动众创空间等级提升,提交申报材料得4分,申报成功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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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及时提供数据和总结 | 10 | 及时、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工作总结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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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大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桐政办发〔2025〕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的一种普惠制公共财政补助制度,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向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购买技术创新服务。 (二)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和科学管理、公正受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日常管理、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资金兑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资金保障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桐乡市科技创新券分为技术服务券、仪器共享券两类。其中,技术服务券用于支持企业购买有关创新载体提供的技术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国家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仪器共享券用于支持企业购买本市桐乡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二、支持对象 (五)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是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并与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壮腰企业(以市经信局反馈的企业名单为准,每年动态调整)和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市统计局反馈的年度上规企业名单为准,每年动态调整),须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对已享受当年度研发经费财政补助或正承担桐乡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类项目)的企业,不予科技创新券支持。 三、申请程序及支持额度 (六)科技创新券资格申请。企业首次申领使用科技创新券,需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进行实名认证,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获得科技创新券使用资格。若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发生变动,须及时提交相应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七)科技创新券额度申领。市科技局根据企业类型实行差异化限额管理,额度仅限当年使用。其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壮腰企业每年额度上限5万元,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额度上限3万元。额度即领即得,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逾期未使用的需重新申请。 (八)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现。科技创新券使用和兑现工作按照“全年申请、集中兑现”的方式开展。使用科技创新券须在取得服务结果凭证后一年内,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上传相关材料(服务协议、付款凭据、发票、服务结果凭证、购买的创新服务与企业研发创新相关的证明、企业研发证明等),经服务方确认后在线提交兑现申请,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纸质件报市科技局,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根据企业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按最高50%的比例予以科技创新券兑现。 四、附则 (九)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十)对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注销其科技创新券使用资格,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五年内不再给予市级各类科技资金支持。对弄虚作假的创新载体,一经发现,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五年内不再纳入服务我市企业的创新载体名单,且不再给予市级各类科技资金支持。 (十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或镇(街道)对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的情况进行检查,每年按不低于5%的比例随机抽取。涉及科技创新券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保密,防止资料、信息泄露。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三)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7 桐乡市科技保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效分散、化解科技创新创业风险,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桐乡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的险种是指经国家科技部、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包括:科技成果“先用后转”相关保险。 一次性投保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为2年。 第四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支持的主要对象为在桐乡市注册的企业。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第五条 科技保险的承保公司为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桐乡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保险合同条款文本须为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正式文本。 第六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万元。 企业当年所投保险获得其他政府部门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 第七条 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投保本办法中规定的科技保险险种,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纳保费,会同保险公司向市科技局提交补贴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桐乡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科技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加盖保险公司业务章; (三)申请企业营业执照(非五证合一、三证合一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保险条款涉及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报材料一式2份,保险合同和保费发票需提供原件查验,证明材料可提供原件或扫描件查验,均交存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第九条 每年年初发布科技保险费补贴申报通知。保险公司将相关资料(含电子版)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首先委托相关机构组织第三方对申报材料复核,再研究提出补贴意见并与市财政局会商、审批,补贴按照集中支付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条 企业在获得补贴后要求退保的,投保企业、保险公司应首先向市科技局报告。企业在退保保费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补贴资金按比例退回财政。 第十一条 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计入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科技保险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报企业、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保挪用的单位,一经核实将追回补贴资金,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桐乡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8 桐乡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备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我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和管理,引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加速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依据省及嘉兴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中心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依托,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心主要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开发实力的科技型企业组建,研究开发内容主要集中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 (三)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1.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以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具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2.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提高科技成果的综合运用能力;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和推广应用。 3.引进、集聚和培养人才,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吸收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服务;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建设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四)市科技局统一管理中心的建设。 二、备案条件与程序 (五)中心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组建中心的依托单位应是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规上企业按时填报科技统计报表,规下企业研发活动按月导入“浙里加计扣除系统”,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发费用总额达到500万(含)以上。 2.研究开发的主要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奖励制度完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不少于1项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4.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 5.应有技术水平高、熟悉本行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直接从事研发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20%以上。 6.应具有固定场所和单独用房,具有一定的试验条件、基础设施,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米;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20万元以上)。 7.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工作目标,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系。 8.技术研发经费应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账,并按月导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科技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依托企业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开展体系评价。 9.中心具备一定的外部技术支撑和依托,鼓励与其它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提高中心创新能力。联合组建的中心须有联合组建的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10.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申报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六)中心备案包括以下程序: 1.申请单位须填报《桐乡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和有关附件一式一份,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 2.开发区、各镇(街道)对辖区内提交备案的中心进行审核(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现场考察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等)。 3.开发区、各镇(街道)根据审核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书面集中推荐。 4.联合组建的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 5.市科技局根据集中推荐名单,随机组织抽查复核,复核完成后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发文公布。 (七)研发中心名称必须规范,研发中心原则上采用“桐乡市+企业简称+核心研发方向+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三、运行与管理 (八)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九)开发区、镇(街道)每年对研发中心进行抽查,对无法正常运行的中心,予以撤消认定。 (十)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为主,按时规范填报研发报表。 四、附则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奖励执行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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