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指导意见》(建城发〔2018〕257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温综法发〔2025〕14号)《关于调整平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平发改价〔2024〕5号))等文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起草了《平阳县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6月5日前反馈至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公用科。 联系人:苏圣诺;联系电话:0577-63738116;联系地址: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278号;电子邮箱:1029131230@qq.com。
附件1:平阳县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平阳县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x
平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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