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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5-04-30
  • 信息来源:平湖市人力社保局

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平政发〔2024〕45号)要求等规定,经研究,起草了《平湖市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行政中心1号楼526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9170211,联系人:毛女士;

3.通过在线调查征集渠道反馈:在平湖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决策、文件意见征集板块(http://www.pinghu.gov.cn/col/col1229439185/index.html)通过我有建议模块在线提交。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2025年4月30日


发布日期:2025-04-30 截止日期:2025-05-14
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意见结果的公示

2025430-2025514日,我单位将《平湖市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一条。我单位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对公众提出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所需材料中房屋租赁费票据应为必要性完税凭证应为非必要性的建议。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平政发〔202445号)要求,并结合《嘉兴市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要求,房屋租赁费票据列为必要性材料,因其能直接证明租赁关系和实际支出,是审核补贴真实性与核算金额的关键依据;而完税凭证列为非必要性材料,因通过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等已可验证交易真实性,保留其作为补充材料更符合实操需求。故以上建议予以采纳。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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