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14日,我单位将《平湖市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平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一条。我单位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对公众提出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所需材料中“房屋租赁费票据”应为“必要性”,“完税凭证”应为“非必要性”的建议。根据《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平政发〔2024〕45号)要求,并结合《嘉兴市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要求,“房屋租赁费票据”列为必要性材料,因其能直接证明租赁关系和实际支出,是审核补贴真实性与核算金额的关键依据;而“完税凭证”列为非必要性材料,因通过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等已可验证交易真实性,保留其作为补充材料更符合实操需求。故以上建议予以采纳。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