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落实,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起草了《浙江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社保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社保处,管悦希; 电话:0571-87056581;传真:0571-87056581。 电子邮箱:312850178@qq.com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附件:浙江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4月30日 浙江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3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3号)和《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4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含部分享受生活补助的老年烈士子女、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指导督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分配建议等相关资料,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组织实施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资金相关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指导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落实优抚对象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推动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 第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配合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 (一)缴费补助。 1.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未就业的缴费给予补助; 2.对未就业、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且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3.对在乡抗日战争复员军人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所需费用给予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除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及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士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对其他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按规定给予补助; 2.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其住院费用报销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差额给予补助,其门诊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其全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10%给予补助; 3.对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未就业的给予补助; 4.对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5.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九条 优抚医疗保障经费采用因素法分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市、县(市、区)优抚对象人数、当年经费预算规模、不同类别对象省级补助标准、预算执行绩效等因素拟制补助资金分配预案,并做好绩效目标的编制和分解工作;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于11月底前将资金与市县绩效目标同步下达。 各地可统筹使用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及当地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补助等方面。 第十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规定将适宜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用于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属地财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纳入该财政专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核算;用于补助其他事项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应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制定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办法。 第十三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优抚对象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走访慰问、商业保险缴费、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年末剩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省级医疗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义务兵父母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体检。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市、区)应当统筹使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应建立健全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做好经费区域绩效目标监控和自评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将全省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强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和医疗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的申请、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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