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期间,在湖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建议。现将公众的意见建议反馈如下:
1.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绿地系统规划”,建议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法律地位,使其更具权威性。例如,规定经批准的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时,除按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外,还应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同时,建立规划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城市发展、人口增长及生态需求变化,定期对规划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部分采纳。建议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本《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2.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立体绿化”, 鼓励推广立体绿化。建议进一步细化湖州市立体绿化的激励政策。例如,对实施屋顶绿化、墙面绿化等立体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可根据绿化面积、绿化类型等因素制定。在城市建设项目审批中,对积极开展立体绿化的项目,在容积率计算、规划审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提高社会主体参与立体绿化建设的积极性。
部分采纳。《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待省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细化。
3.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规定了绿化设计、审查监督、绿化施工及项目管理相关条款,建议明确绿化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同时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违规操作、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绿化工程质量。
部分采纳。建议内容在上位法中有明确规定,本《办法》不再重复规定,对于“同时加强对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等内容地方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限。
4.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古树名木”,建议进一步细化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例如,建立古树名木电子档案,运用卫星定位、物联网等技术对古树名木进行实时监测,掌握其生长状况。明确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如禁止在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禁止擅自开挖土地等,加大对破坏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部分采纳。相关内容《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本《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5.本管理办法中公众参与监督条款较少,建议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例如,设立城市绿化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方便公众对破坏绿化行为、未按规定建设养护绿化等问题进行举报。对公众举报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定期组织公众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讨论活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提高城市绿化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满意度。
部分采纳。《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将在该部政府规章实施后予以配套制定。
6.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绿化建设投资”,建议增加“绿化保险”机制。例如,鼓励对重大绿化项目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期限不低于绿化工程最低养护期。
部分采纳。“绿化保险”需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具体的绿化保险及险种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7.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绿地占用”,建议对临时占用绿地的行为增加监管。例如,临时占用绿地超3个月需缴纳履约保证金(标准为绿化补偿费**%),恢复验收合格后返还。
部分采纳。对临时占用绿地行为的监管,将在该部政府规章实施后予以研究配套制定。
湖州市司法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