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我局对《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号)文件进行了清理。 具体废止内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货币补贴)、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搬家费)、第二十二条(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临时过渡及经营损失)、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装修、附属物补偿)、第二十六条(被征收房屋按时签约、搬迁腾空奖励)、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签约激励奖)、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奖)、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化购房补贴)、第三十条。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建议的,可信函或电话反馈至绍兴市上虞区建设局。 公示时间:2025年4月27日至5月6日 联系人:杜杰君 联系电话:0575-81226103 联系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路119号 邮编:312300 附件: 上虞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pdf
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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