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极易造成水土流失。为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防治水土流失,结合本县实际,在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讨论,形成《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初步划定后的范围公布,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4月24日至5月26日期间,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反馈至县水利局。 联系人:蓝景,联系电话:13857043570(653570),邮箱:86646810@qq.com,地址:妙高街道北街369号。
遂昌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征求意见稿)
为防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遂昌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全县及各乡镇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结果图(详见附件)。 二、在本公告公布后,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禁止种植农作物,其中的农作物是指农业栽培的、在种植期间需要经常整地、翻耕等对地表造成持续扰动的作物,浙江地区主要指粮食(谷、薯、豆类)、蔬瓜(蔬菜、瓜类)、纤维(棉、麻类)、油料(油菜、花生、芝麻、向日葵等)、糖料(甘蔗、甜菜等)等作物。 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对在禁止开垦范围内进行的违法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关于《遂昌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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