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评选表彰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4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0571-87052533; 电子邮箱:liwz@zjhrss.gov.cn;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4月21日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培育突出 贡献单位评选表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经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表彰项目。为做好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表彰工作,加快浙江省高层次中青年专家队伍建设,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周期及名额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培育突出贡献单位每5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不超过125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不超过30个。 二、评奖对象及条件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培育突出贡献单位主要面向在浙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示范引领效应或者在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引领支撑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创新发展中取得卓越成效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单位。 (一)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科学精神、专业精神和工匠精神,在浙全职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 1.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或取得引领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标志性成果或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课题的主要完成者,或省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或多项二、三等奖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2)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课题的主要完成者,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或多项二、三等奖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3)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较大推动作用,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4)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在防病治病和临床工作中,技术精湛,在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病症的诊治中有重大贡献,诊治水平先进,疗效好,得到国内同行的公认;在公共卫生领域,作为核心成员参加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或研发出填补国内空白的诊断技术、医疗器械; (6)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得到国内同行公认,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者,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7)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8)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者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9)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方面,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国内同行公认; (10)在其他行业、领域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突出贡献。 2.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培养徒弟、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推进数字化改革、智能制造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标志性成果和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以近5年的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对国家战略性领域研究、“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重点支持产业、“315”科技创新体系重点技术领域、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五大未来产业的核心技术技能人才予以重点支持。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优秀青年人才予以适当倾斜。 (二)浙江省培育突出贡献单位 浙江省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够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聚焦本行业领域,具备完善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及中长期规划。在高层次人才孵化、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职业技能提升、博士后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等方面成效显著,已取得标志性成果或阶段性成效,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3.近5年内没有发生违法案件、重大违纪问题和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出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作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 (一)发布通知。由省人力社保厅部署通知,明确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培育突出贡献单位推荐范围、条件以及申报推荐工作要求等,并通过省人力社保厅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示。 (二)人选推荐。推荐工作由各市人力社保部门、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负责。 1.单位申报。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审核及征求意见。各市人力社保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对上报材料审核后,提出拟推荐人选和单位,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征求生态环境、人力社保、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同时,在本地区、本部门(行业、企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3.人选报送。公示及征求意见无异议,由设区市政府或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报送。 (三)形式初审。省人力社保厅就推荐候选人统一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并对被推荐人选资格、推荐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 (四)专家评审。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协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奖项评审坚持质量标准,允许奖项空缺。 (五)评审结果公示。省人力社保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审结果上报。省人力社保厅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表彰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布。 四、奖励授予 (一)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颁发证书,给予一次性奖金1万元人民币,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二)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二级医疗待遇,参加一次由省人力社保厅组织的休养活动。 (三)浙江省培育突出贡献单位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浙江省技术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奖牌。 五、监督管理 (一)建立回避机制。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具有属于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候选人或培育突出贡献单位候选单位、与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培育突出贡献单位有利害关系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候选人和候选者认为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评审前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二)完善异议处理。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实事求是并提供明确的异议事由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鼓励实名提出异议。 (三)严明评选纪律。坚持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处理群众举报,确保评选表彰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严格工作纪律,杜绝暗箱操作。对于已获评人员(单位),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所获表彰的其他情形的,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或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六、其他 该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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