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社发局,市属各医院: 近年来,公立医院自行出资设立的药店(以下简称自办药店)以及医院租赁场地由企业和个人投资设立的药店(以下简称租赁办药店)在便民惠民、保障医院临床急需药品供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立医院自办药店及租赁办药店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全面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自办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药店管理责任 (一)严格依法执业。公立医院自办及租赁办药店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立医院党政领导不得在自办药店中兼职(任职)。 (二)明确管理职责。公立医院应履行自办药店出资人职责,制定自办药店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或参与制定自办药店章程,负责对自办药店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监管,督促落实自办药店各项规章制度。公立医院需明确对租赁办药店的监督管理责任,对药店的药品质量、销售价格、供应等活动进行监管,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财务监管。自办及租赁办药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公立医院应对自办药店财务进行监管,公立医院投资收入比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和上级主管单位审计应延伸到自办药店。 (四)强化合同管理。公立医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89号)有关规定与租赁办药店签定合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合同内容,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进行履约,避免出现擅自更改协议约定内容、不按照约定时限完成约定内容等情况。 二、规范采购使用管理 (五)规范采供程序。自办药店要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药品采购工作。采购管理原则上与公立医院一致,在医院层面组织招标、议价和询价,议价结果在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登记,按照规范程序选择配送企业。租赁办药店要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和储存,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六)强化目录管理。公立医院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全面梳理各种常见疾病治疗必需的药品,凡属急性期、住院所必需的药品,原则上应纳入医院采购范围。自办药店原则上经营中标和备案目录外的药品,如经营本医院已使用的中标目录内药品,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本医院的销售价,自办药店经营中标目录内的其他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交易价。租赁办药店要进一步规范药品供应目录,原则上不提供公立医院采购目录内的处方药。 (七)规范外配处方。 对临床必需且确需外配的药品,医师应加强医患沟通,明确告知其外配药品使用范围用途及相关注意事项,并对医疗、医保等相关规定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 对于要求外配药物的患者,医师须认真做好门诊病历记录,详细记录诊治情况、随诊要求、患者要求外配药物和医嘱(包括药品名称、剂量、剂型、规格、用法和用量等)。医师开具外配处方需使用本院统一规范的处方笺,禁止使用标有药店名称及相关信息的药店处方笺,要严格掌握适应症、配伍禁忌和用量等,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含自办及租赁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配药。 三、加强医疗行为监管 (八)强化业务能力。公立医院要切实加强医务人员包括药店工作人员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指南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政策和业务水平。要结合自身发展要求,有效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采取目录管理、处方点评、临床路径、DRGs质量评价管理等措施,做到既防止过度用药、大处方、滥用药物、滥用耗材等现象的发生,又避免医疗不足情况的出现,做到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科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廉政风险。 (九)完善医院管理。公立医院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合理用药体系建设,强化抗菌药物、辅助性和营养性用药等重点药品以及高值耗材、一次性使用耗材使用管理。要切实落实全处方点评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药品、耗材的动态跟踪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强化处方点评结果运用,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 (十)加强药事监管。公立医院要将自办及租赁办药店与门诊药房进行同质化的质量管理、药事咨询指导和合理用药监控,强化处方点评、销量异常药品的监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跟踪服务。凡本医院提供的中标目录内药品处方,在自办药店购药,列入本医院“药占比”考核。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外配处方的监管,对患者外配处方进行点评,每月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开具的处方中所涉及外配药品的目录、品规、数量、处方医师以及点评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强化信息安全。公立医院自办及租赁办药店要严格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医疗及处方信息等隐私权,完善自费药品使用记录,将患者就医时使用的所有药品和医用耗材全部纳入院内监管范围,严惩院内院外相勾结,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信息化监管,公立医院的HIS系统应与自办药店的系统进行对接或互联互通,强化对相关药店的数据库和药品目录管理。租赁办药店应建立信息查询系统,严格监管可能存在的电脑统方风险。 四、强化廉政风险防控 (十二)严格招租程序。公立医院房产用于出租开办社会药店的,需严格按照《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535号)文件执行,以拍租方式为主的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不得以班子合议讨论决定形式进行对外招租。 (十三)审慎合作模式。公立医院在推进医改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实施医药分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认真评估药店合作模式,使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断药品收入与医疗机构及医生的利益关系。 (十四)强化风险防控。医院要加强对自办及租赁办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采购、财务等岗位人员的监管,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重要岗位人员要建立定期轮岗制度。加强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药店内经营的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其它商品,均应规范管理,并有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医院要对药店设立及相关手续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在药店兼职、挂证、领取各种报酬的药师等医院职工进行清理登记,杜绝药店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情形。 (十五)严守制度“红线”。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收受、索要“红包”和回扣、为商业目的统方、违规收费、骗取医保资金或参与医药器械促销等不正之风行为。自办及租赁办药店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统计科室或医师使用药品和耗材的用量,或以此干扰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以行贿、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促销药品,不得向医务人员提供宴请、旅游、考察等各种名义和方式的变相回扣。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责令整改直至终止合同或责令停止营业,并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五、工作要求 (十六)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各类公立医院要加强对自办及租赁办药店的监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照管理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尽快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药店服务便民惠民,工作开展合法规范,尽量满足患者的多元化需求。公立医院自办及租赁办药店的合作协议和章程制度等内容需及时报所管辖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十七)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管辖的公立医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整改。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对公立医院的管理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确保自办及租赁办药店规范运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纪检机构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发现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公立医院自办药店及租赁办药店中有利益冲突和廉政风险的,及时发出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并要求落实整改,杜绝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十八)严肃查处问题。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院全面从严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等要求,对发现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医务人员要坚决按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查处。建立完善严重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及公示通报制度,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要实现医保拒付、行业拒入、公众拒斥。进一步强化问责追责,严格规范医药购销领域秩序,坚持标本兼治不偏废,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形成行风监管高压态势,促进行业作风持续好转。 其他企事业单位医院和部队医院可参照执行。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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