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0〕6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我们起草了《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全文及政策解答、起草说明公布(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2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方式发送宁波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 联系人:胡老师 电子邮箱:963494320@qq.com 联系电话:0574-89388063 地址: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 邮政编码:315010
附件: 1.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docx 2.《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docx 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