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办法》意见的函

公告内容

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促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激发其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共泰顺县委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委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5月15日前通过现场、书面、来电等形式反馈至泰顺县教育局。

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文星路51号泰顺县教育局计划财务科408室

联系人:洪相扬

联系电话: 0577-67582744

邮箱:408088989@QQ.com

泰顺县教育局

2025年4月15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泰顺县委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委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自2025年起,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县财政安排奖补资金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面向大众招生,办园行为规范,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倍;且属按《泰顺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泰教基〔2024〕49号)文件要求认定和管理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奖补资金目的: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激发其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四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激励引导。发挥奖补资金作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保教质量。

(二)事后奖补。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发展方面有举措、有投入的,给予奖补。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申请人是按《泰顺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泰教基〔2024〕49号)文件要求进行认定和管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申请人须在每年6月15日前书面向县教育局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和《泰顺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幼儿园发展概况、教职工配备情况、全年幼儿园经费收支情况、教职工待遇保障情况、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和上年度财政补助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教职工配备情况表、财务收支报表、固定资产投入情况表、教职工待遇情况统计表、教职工“五险一金”参保情况统计表等。

第七条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组织对奖补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八条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根据本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升等创优和管理等因素,确定当年度奖补资金额度,并于当年度年检合格后下达奖补资金预算。

补助标准根据年度奖补资金总额确定,随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定期予以调整。目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级园、二级园按650元/年·生,准办级、三级园按600元/年·生经费预算标准进行补助。在园幼儿人数超出《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中相应等级幼儿园规定最高班额部分不予补助。

(二)升等奖励。对创成省等级幼儿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性奖励,省一级20万元,省二级15万元,省三级5万元。

(三)综合补助。综合考虑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内部教育规范管理、教师个人能力提升、社保补助、办园质量等情况进行奖励补助。

1.年度考核。根据幼儿园日常教育教学、教师参加培训与教研活动、基础数据信息报送、规范建账与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情况,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年度考核(或年检),考核(或年检)结果为优秀的(按不超总园所20%比例确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2.教师能力提升。幼儿园教师当年度新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园长任职资格证书,一次性奖励2000元/人、6000元/人;

3.职工社保参保。符合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应参加企业职工的“五险一金”,做到应保尽保。对于参加“五险一金”园持证教职工(不含保安人员),按年度单位缴费部分总额30%给予财政补助。

4.教学点。符合准办级园所要求的普惠性民办教学点,办园规范且能有效落实主管部门安全、食品卫生、保育教育等工作要求,一次性奖励4000元/所。

5.公进民退。因公办幼儿园新改扩建投入使用,影响到民办园生源而停止办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所。年检或年度考核不达标的不予补助(与普及普惠县创建政策不同时享受)。

第九条  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可以用于聘用一定资质的幼儿教师、支付园舍租金、补充教学设备和教玩具、园舍维修改造、教师培训、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

第十条  在经县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给予保教费资助,资助标准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执行,相关资助资金由财政保障。其他学前教育资助按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各民办幼儿园要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向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建立办园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将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如数追回。以后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补资金申请资格:

1.当年幼儿园教职工中有犯罪的;

2.当年幼儿园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的;

3.当年幼儿园发生园舍坍塌、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4.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票否决”事项,包括乱收费、教师违反师德规范、违规办学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根据《中共泰顺县委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泰委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5年2月,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促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激发其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泰顺县教育局组织相关科室开始起草本制度。现在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详细说明明确了补助资金的来源与适用范围、资金补助的内容与范围、资金补助的申请和发放条件、资金补助的绩效目标以及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征集部门: 泰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04-15 截止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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