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促进和引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市商务局起草了《金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商务局(双龙南街858号财富大厦20楼)范艺,邮编:321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hwz2002@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 联系人:范艺 联系电话:82468042 金华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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