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改善夜间景观,展现风貌品位,根据住房和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草拟了《海盐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内容的公开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方面的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网上留言、电话反馈及信函提出。

公示时间:2025年4月11日至2025年5月12日

联系人:周萍

联系电话:0573-86113170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918号

邮编:314300

附件:1.关于《海盐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海盐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11日


关于《海盐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景观照明展示城市形象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改善夜间景观,展现风貌品位。原《海盐县县城夜景亮化管理办法》(盐政发〔2010〕2号)已于2020年废止,为更好地为海盐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提供法治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县综合执法局牵头起草了《海盐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2024年6月,县综合执法局借鉴上海市、杭州市等大城市在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后,起草了《海盐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22日,县综合执法局就《海盐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024年9月25日,县综合执法局再次就《海盐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主要分为十五项内容:总则、规划设计、设置要求、建设要求、政策支持、集中控制、运维责任、能源节约、安全管理、管理维护费用、禁止行为、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违法处理、施行日期。

四、补充说明内容

《海盐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拟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


海盐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改善夜间景观,展现风貌品位,根据住房和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景观照明产权单位、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以下统称“设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和维护景观照明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本办法所称的景观照明是指以塑造城市夜间景观、丰富公众夜间生活为目的的照明,主要包括利用建(构)筑物以及广场、公园、公共绿化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设置的装饰性和造景性为目的的户外人工光照。

(五)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器具以及配电、集中控制、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六)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的原则。

(七)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突出保障安全、服务民生、节约能源、美化环境的要求,应当与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突出文化特色和内涵,彰显活力水平。

(八)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县景观照明工作。

(九)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将景观照明作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专篇内容纳入方案评审工作。

(十)县住建局负责景观照明的建设工程监管工作。

(十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观照明相关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十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景观照明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规划设计

(十三)县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和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县实际组织编制《海盐县景观照明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置者”可根据《海盐县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实际需求组织编制景观照明规划实施方案、重要节点和单体建(构)筑物规划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十五)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划定景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路径以及禁设区域。

三、设置要求

(十六)景观照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同时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

(十七)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鼓励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能耗标准的景观照明产品和设备。

四、建设要求

(十八)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规划实施方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包含景观照明设置内容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十九)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划拨或者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将景观照明设置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征求县城市管理局对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设计方案只涉及景观照明的由县城市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方案评审。

(二十一)建设单位(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景观照明设施计方案进行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图、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建设项目经费预算,由设置者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予以保障。

(二十二)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设置者)应当对照明设施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资料。

(二十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实施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配套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十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由景观照明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二十五)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设置者)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县城市管理局办理接收管理界定、登记手续。

(二十六)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区域和既有建(构)物,按照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或者已设置但需要改造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供电企业组织审查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政策支持

(二十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经费由设置者承担,政府可以根据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的需要给予适当补贴。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经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

六、集中控制

(二十八)建立县、镇街两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县级集中控制系统可委托相关县级单位建立,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镇街集中控制系统,并逐步接入县级集中控制系统,核心区域、重要区域、重要路径上设置的景观照明,应分别纳入县、镇街两级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实行动态分类管理。鼓励其他区域内设置者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接入属地集中控制系统。

(二十九)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对所纳入的景观照明启闭、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等实行统一控制。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对所纳入的景观照明启闭、照明模式、整体效果等实行统一控制。景观照明启闭时间根据季节变化调整:每年夏至(含)-冬至,启闭时间为18:30至22:00之间;冬至(含)-夏至,启闭时间为17:30-21:30之间。法定节假日期间,延长1小时关闭;如遇特殊情况,按县城市管理局临时规定的时间启闭。

七、运维责任

(三十)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要求应当按照《城市光环境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规范》(GB/T 43637—2024)执行。

(三十一)景观照明设置者应当承担景观照明的日常运行和管理维护责任,可以将景观照明设施移交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日常运行和维护。

(三十二)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分为国有投资建设和非国有投资建设。

(三十三)国有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经验收合格移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相关单位管理的,应纳入全县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所需经费和运行电费列入县、镇(街道)两级财政管理费用。

(三十四)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设置者自行管理,并报县城市管理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县城市管理局申请纳入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三十五)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全县城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政府可以给予运行和维护费用补贴,具体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

(三十六)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确需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临时照明方案和施工安全防护方案,并与景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三十七)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的费用,以及因迁移、拆除、占用景观照明设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恢复照明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十八)因应急抢险对景观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险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并在应急抢险结束后十日内修复。

八、能源节约

(三十九)设置者不得在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不得在景观照明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超能耗产品。

(四十)县城市管理局应当依照《海盐县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景观照明规划实施方案,制定景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

九、安全管理

(四十一)景观照明设置者应当保持景观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加强景观照明的安全检查和检测,确保景观照明运行安全。

(四十二)景观照明及其安装固定件应当具备防止脱落、倾倒的安全防护措施,人员能触及的景观照明应当具备必要的隔离保护措施。

(四十三)应加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防止集中控制系统被非法入侵、篡改数据或者非法利用。

十、管理维护费用

(四十四)景观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费用以及亮灯所需电费,由设置者自行承担。

十一、禁止行为

(四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方式,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不得有影响景观照明设施功能运行、安全、装饰性和造景性效果等的行为。

(四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景观照明设施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对违法利用景观照明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户外广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十二、监督检查

(四十七)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对景观照明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景观照明设置者进行整改。

十三、投诉举报

(四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县城市管理局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十四、违法处理

(四十九)违反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十五、施行日期

(五十)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25-04-11 截止日期: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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