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龙游县集体土地上危房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快我县集体土地上危房治理改造,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决定报请县政府建议起草该文件,对龙游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C、D 级合法房屋的修缮工作进行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龙游县集体土地上危房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5月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联系人:龙游县村镇建设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70-7011780;地址:龙游县鹏程路22号住建局八楼807办公室;邮编:324400。 《龙游县集体土地上危房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加强我县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工作,有效预防农村房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坚决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决定报请县政府建议起草该文件,对龙游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C、D 级合法房屋的修缮工作进行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龙游县集体土地上危房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完成初稿,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公示。 龙游县集体土地上危房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我县集体土地上危房治理改造,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龙游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C、D 级合法房屋的修缮管理工作。 二、房屋所有权人是危旧房屋解危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对危房的解危和修缮义务。房屋所有权人开展危房修缮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三、根据房屋质量情况,经批准后,可采取局部修缮或整体修缮方式进行危房治理。 局部修缮是指对经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采取屋面维修更换、墙体粉刷、局部加固等不拆除房屋主体结构的修缮措施,消除房屋危险状态。 整体修缮是指对经鉴定为D级的危险房屋,可采取在原基底、原面积、原高度(檐口高度、总高度)、原外立面形态范围内整体结构性维修,消除房屋危险状态。 房屋修缮前应当制定修缮方案,修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图纸、外立面形态、材质、颜色等内容。修缮方案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要求,整体形态、颜色符合城乡风貌管控要求。 四、局部修缮由村(社)、乡镇(街道)负责备案、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危房局部修缮的,应向村(社)提交申请、房屋鉴定报告、修缮方案、身份证明、合法房产证明等书面材料。 (二)村(社)依据申请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村(社)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应及时 组织人员审查,审查是否符合危房局部修缮申请条件、修缮方案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查通过的及时予以备案。 (四)危房局部修缮核准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有施工资质单位(工匠)进行施工。修缮完毕后,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修缮情况进行检查,并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安全的方可使用。 五、整体修缮由村(社)初审、乡镇(街道)审批,县资规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联审,并报县危房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整体修缮的,应向村(社)提交申请、房屋鉴定报告、修缮方案、身份证明、合法房产证明等书面材料。 (二)村(社)初审后,将材料及时报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对危房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经审查符合危房整体修缮申请条件的,应当对合法房屋进行测绘,对房屋基底、建筑面积、檐口高度和建筑总高度进行测绘登记,确认可修缮的合法面积、审查修缮方案。审查通过的及时予以审批,并上报给龙游县农村危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 (三)危房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住建局、县资规局、县农业农村局开展联审,对符合危房整体修缮条件的,联审通过后及时报危房治理领导小组备案。 (四)危房整体修缮核准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委托有施工资质单位(工匠)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在修缮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施工过程参照《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监督管理。修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农村危房整体修缮的联审、技术指导、建筑工匠培训等相关工作,负责龙游县农村危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资规局:负责危房整体修缮的联审及风貌管控等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危房整体修缮的联审及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农村危房修缮情况进行巡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做好风貌管控等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危房局部修缮审查备案和整体修缮初审、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资规局等主管部门在农村住房建设定位放线、基槽验线、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时开展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修缮建设行为;鼓励村(社)完善管理和惩戒制度,规范危房修缮工作。 村(社):负责辖区内危房的修缮初审及日常巡查等工作,及时制止超审批范围修缮行为,劝阻无效的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并做好修缮建设相关管理工作。将房屋修缮履约保证金纳入村规民约。 七、危房属于文物建筑、其他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或因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村落保护、旅游开发等实际需要保留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八、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按照本办法进行危房修缮的,可在腾空撤离后进行证据保全,待参加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共富集聚整村搬迁、下乡脱贫、地质灾害治理、水源保护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时,按相关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九、已列入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共富集聚整村搬迁、下乡脱贫、地质灾害治理、水源保护区等搬迁范围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十、严禁未经审批实施房屋修缮,严禁以修缮名义擅自改建、扩建房屋。 十一、未取得危房修缮审批手续擅自拆除危房实施重建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补办修缮审批: (一)修缮审批面积未超出原房屋合法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补办手续按最低限额审批建筑高度执行:(1)原房屋为坡屋面的,按照30度至45度控制屋面坡度。一层的补批,按3.2米控制檐口高度;二层的补批,按5.4米控制檐口高度;三层的补批,按7.6米控制檐口高度。(2)原房屋为平顶的,一层的补批,按3.2米控制建筑高度;二层的补批,按5.4米控制建筑高度;三层的补批,按7.6米控制建筑高度。对超出原危房基底、面积及最低限额审批建筑高度的,一律不予补办,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十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危房解危、修缮义务的,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解危。 十三、违反本办法进行危房修缮审批的、建设过程中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进行追责问责。 附件:1.龙游县集体土地上危房局部修缮审批表 2.龙游县集体土地上危房整体修缮审批表 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龙游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31日
附件1 龙游县集体土地上危房局部修缮备案表 村名 |
| 产权人 |
| 座落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层 数 |
| 建筑面积 |
| 房屋高度 |
| 建筑性质 |
| 结构类型 |
| 土地证号 |
| 第三方鉴定公司及 鉴定报告编号 |
| 危房等级 |
| 危房局部修缮申请 | 本人因房屋属于 级危房,影响居住安全,现申请进行局部修缮。(附修缮方案) 申请人: 年 月 日 | 现场审核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村(社区)意见 | 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意见 | 乡(镇、街道)危房修缮小组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驻村领导意见 | 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意见 | 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格一式三份,乡级、村级、修缮户各执一份。 后附所需资料:1、个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土地证或房产证复印件4、鉴定报告5、房屋修缮方案6、危房照片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 附件2 龙游县集体土地上危房整体修缮审批表村名 |
| 产权人 |
| 座落地址 |
| 联系电话 |
| 层 数 |
| 基底面积 |
| 檐口高度 |
| 建筑面积 |
| 建筑总高度 |
| 建筑性质 |
| 结构类型 |
| 土地证号 |
| 第三方鉴定公司及 鉴定报告编号 |
| 危房等级 |
| 危房整体修缮申请 | 本人因房屋属于D级危房,影响居住安全,现申请进行整体修缮。(附修缮方案) 申请人: 年 月 日 | 现场审核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村(社区)意见 | 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意见 | 乡(镇、街道)资规所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格一式四份,区级、乡级、村级、修缮户各执一份。 后附所需资料:1、个人申请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土地证或房产证复印件4、鉴定报告5、房屋修缮方案6、危房照片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
乡(镇、街道)驻村领导意见 | 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意见 | 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部门联审意见 | 签字: 签字: 签字: 县住建局(盖章): 县农业农村局(盖章): 县资规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龙游县农村危旧房治理 领导小组 | 备案(盖章) 年 月 日 | 经核准的房屋修缮户必须根据原基底、原面积、原高度、原外立面形态进行房屋修缮,若有违反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