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4月10日前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0571-87055240;邮箱:swqb2022@163.com 联系地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附件: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4月1日
附件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成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博士后制度优势,培养集聚更大规模、素质优良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4〕6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由省财政厅设立,通过省人力社保厅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省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山区海岛地区博士后引才补贴补助,以及省人力社保厅开展博士后工作相关经费。 第二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 第四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对象为省、部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省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职身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须将人事关系(含人事、工资关系及人事档案)转入博士后设站单位。 第五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与博士后实际在站时间、科研业绩评估考核相结合,资助期为两年。 (一)省属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开题报告,在站12个月以上,可申请第一期资助15万元;博士后完成中期和结题报告,可申请第二期资助,第二期资助与科研业绩评估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资助20万元、合格的资助15万元。科研业绩评估考核优秀的比例不高于10%。 因个人或其他原因提前退站的,在站12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在站不足12个月的,不给予资助。 对列入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的省属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省财政按每人2年30万元标准,对国家资助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二)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省财政根据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规模、博士后出站后留浙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资助,并适时动态调整。 (三)省、部属设站单位获得国家博士后科研业绩评估考核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省财政按国家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配套激励。 第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申请程序: (一)省属、中央部属在浙设站单位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博士后管理专栏提出申请; (二)省博士后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开展博士后科研业绩评估考核,拟资助名单和评估考核结果在省博士后工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资助名单和评估考核结果,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设站单位账户。 第七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生活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生活补助、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 第八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是指对全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择优给予支持。每年资助240项,分三个等次:特别资助每项15万元,每年资助10项;一等资助每项8万元,每年资助50项;二等资助每项5万元,每年资助180项。 第九条 申请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我省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上一年1月1日之后进站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项目选题围绕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我省科技创新发展领域和方向,具有创造性、前瞻性和应用价值,具有较大的理论创新意义和较好的市场应用转化前景。 (四)6个月内(按申报截止日期计算)将期满出站的人员不得申请,每站只能申请一次。已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面上资助不再重复资助。 第十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申请程序: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博士后管理专栏进行网上申报。 (二)经设站单位、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三)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 (四)对拟资助项目在省博士后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资助项目名单,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设站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可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不能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 对出站还未用完的项目经费,博士后出站后工作单位在浙江的可以将剩余经费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后续研究;博士后出站到省外工作的,设站单位应主动在1个月内将剩余经费退回省人力社保厅。对提前办理退站手续的,设站单位应主动在1个月内将剩余经费退回省人力社保厅。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需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博士后管理专栏提交《浙江省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总结报告》。获得省博士后择优资助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应标注“浙江省博士后科研择优资助项目”。 第四章 山区海岛地区博士后引才补贴补助 第十三条 山区海岛地区博士后引才补贴补助,是指对出站后首次工作在山区海岛县民营企业并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省财政按照引才补贴20万元的80%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的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满2年(不少于23个月)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首次工作在山区海岛县的民营企业,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全职在岗工作且申报时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 第十五条 山区海岛地区博士后引才补贴补助申请程序: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博士后管理专栏进行网上申报。 (二)经聘用企业、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三)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拟资助人员名单在省博士后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资助人员名单,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到聘用企业账户,由企业一次性拨付至获资助人员。 第五章 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相关经费,是指省人力社保厅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绩效评价、项目评选、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对接交流活动等必要工作的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评审劳务费、专家评审会议费、评估评价委托业务费、大赛和活动的组织费用等。 第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相关经费由省人力社保厅根据工作安排制定预算项目,商省财政厅后,纳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设站单位要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加大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力度。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应制定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支付,对省财政补助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和科研项目择优资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支付标准,或伪造申请材料、证明材料以及虚报、提成、截留、挪用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编制省级专项经费预算,提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经费的预算和拨付工作,会同省人力社保厅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本地区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2〕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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