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形势下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67号)等文件要求,经过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结合有关单位意见,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月19日前通过本页面“我有建议”栏提交,也可书面反馈我局,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征集日期: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19日; 联系人:张娟,联系电话:0575-88591136; 通信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二路39号; 附件:1.起草说明 2: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再次意见征集稿).doc
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1年1月8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对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9月28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作重要讲话,12月1日在《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明确提出要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是为文物工作引航指路。2017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12月,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加强新时期我省文物工作、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提出实施意见。2020年10月22日,市委常委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和省、市文物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指出要贯彻“区域开发、考古先行”理念,持续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强化文物建筑及博物馆安防,完善监督执法机制。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着眼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利用的工作目标,提出四方面工作措施、三方面工作要求。 工作措施上:一是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行政监管,夯实文物单位直接责任,加强部门协调。 二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主要为七个加强,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文物保护工程,深入实施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和修缮;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重点完善馆藏文物的征集保护管理;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加强非遗保护传承,实施非遗精品工程,提升非遗展示展演水平,深化非遗推介传播;加强历史文化研究,开展古籍保护研究,实施古籍再版工程,实施文化基因解码工程,推进成果转化。 三是强化文物安全监管,强化文物执法监察和强化责任追究。 四是推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即发挥社会教育功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开展历史文化陈列展示工程,挖掘本地文化底蕴,推进文旅融合。 工作要求上:一是加大财政资金保障,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文化遗产的研究和保护利用;二是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三是营造文化遗产保护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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