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根据《金华市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磐安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磐安县人民政府县科技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1291.html),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磐安县龙山路1号县科技局,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416705657@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 联系人:张 娜 联系电话:0579-84669816 附件:1.征求意见稿 2.起草情况说明 2025年3月28日 附件1 磐安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 磐安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需要,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经相关程序纳入磐安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开展创新活动的项目。 科技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二、组织管理 科技项目实行层级管理,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县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一)县科技局。县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2.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立项、中期检查、验收; 3.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4.完善专家遴选、使用,落实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5.会同财政等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牵头单位,拥有5项以上在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内部设立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统筹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统筹落实单位项目的科研诚信监管、伦理审查、资金管理、人员激励、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和措施。 2.统筹做好项目管理,组织项目推荐,协助做好项目中期评估,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推进工作,按期完成项目指标任务。 3.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职能部门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等。 (三)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完成项目任务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带头开展科研工作,按《合同书》进度要求完成约定的目标与任务,配合做好项目中期评估、工作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2.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规定做好研究开发试验台账记录、研发费用归集,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问题,及时规整项目经费。 3.协同合作单位推进工作,督促按时完成既定任务,报告重大事项、问题等。 4.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做好项目验收、成果登记、项目统计、资料归档和科技奖申报等工作。 三、项目分类 科技项目按领域分为工业项目、农业项目和社会发展项目3类,同时依据各类科技项目的层次划分为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和引导类项目3个层次。 (一)重大研发项目。是指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创新性技术研究,战略新产品开发,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等研发活动,一般面向特色产业发展需求进行点题设计。 (二)重点研发项目。是指在重点技术领域开展的应用研究技术攻关、新产品(服务)开发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及相关产业科技成果示范应用、转移转化研究等研发活动,创新点明确。 (三)引导类项目。是指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研发活动,重在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科研水平,引导培养科技思维。 四、项目申报 县科技局一般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科技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要求和其他事项。科技项目实行自主申报原则,申报单位、项目组人员、项目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 1.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上企业申报的,原则上应建有研发机构,且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2.省科技领军企业在研项目不超过4项,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不超过3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2项,其他企业不超过1项。 3.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和伦理问题负责,存在严重失信、处于科研诚信惩戒期内,或有无故逾期未验收项目等情况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 (二)项目组人员 1.负责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同时主持的县级科技项目不超过1项,主要参加人员(排名前三位)同时在研的项目不能超过2项。 2.项目组成员专业结构合理,拥有一定的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3.谋划项目主要研发内容具有创新性,并且与县委人才办、县经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其他单位已申报项目不得重复或近似。 (三)项目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实施的意义,包括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等; (2)现有基础条件; (3)技术解决方案,包括主要研发内容、技术关键、主要创新点,实施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进度安排等; (4)项目实施目标和市场分析,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效益、获自主知识产权预期、技术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等; (5)经费预算; (6)项目查新报告(仅限重大研发项目);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附件材料。 五、评审与立项 科技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基本程序:发布通知、申报、评审、公示、下达立项文件。科技项目立项按科室初审、专家评审、集体审定的基本决策程序进行,专家评审结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经局党组(扩大)会议审定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县科技局根据公示情况,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在科室初审环节,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的信用情况、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项目通知的基本要求、相关佐证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在专家评审环节,由评审专家围绕申报项目立项必要性、创新性、技术方案可行性、项目应用发展前景、资金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承担单位基础条件、研发团队的研发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通过形式审查的各类项目统一安排评审。 在集体审定环节,局党组(扩大)会议根据专家意见,综合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我县产业发展需要,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 同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需求,对重大研发项目进行点题设计,指标内容、资金预算应当通过“专家论证”,通过“揭榜挂帅”形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军令状。紧急的科技攻关需求项目,适当简化立项程序,通过局党组(扩大)会议、“专家论证”等“绿色通道”立项。 六、项目实施 (一)实行合同制管理。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合同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项目实施、督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合同书》应明确项目主要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经费投入等要素,相关指标原则上以申报书为准,签订合同时不再调整。因重组、兼并、改制、工商注册信息变更等原因,签订合同时需变更承担单位或项目参与单位的,可直接继承并变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指标的前提下,项目组拥有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调整、科研团队组建和科研经费调剂等方面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做调整。同时,《合同书》应明确实施期限,实施期限自立项当年1月1日起计算,原则上为2至3年;农业新品种选育领域项目可按5年期实施。 (二)项目延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期限内无法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应在合同到期前向县科技局提交延期申请;项目延期不超过12个月,仅限延期1次。 (三)项目终止。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合同终止: 1.技术路线不可行或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2.其他类似项目已完成研发的; 3.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4.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合作关系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5.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研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其它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需终止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交申请书,有资金拨付的项目应提供工作总结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撤销立项。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科技局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撤销立项,纳入科研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市、县科技项目等处理: 1.申报立项和项目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不签订《合同书》或无故变更合同内容、不执行的; 3.未按合同要求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的; 4.数据造假或者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 5.拒不接受科技等部门按规定开展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6.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没有职能转交且不报告的; 7.截留、挪用经费或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的; 8.违反科研伦理和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的; 9.其他应予以处理的情况。 七、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 县科技局需对重大、重点项目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检查情况作为项目财政经费后续支持的主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项目合同期满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科技局同意后组织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报告; (四)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等; (六)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需提供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项目验收由县科技局组织,分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重大、重点研发项目应采取会议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其中验收专家职责为:技术专家要依据项目合同书以及提交的验收资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技术指标分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技术经济指标、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要求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申请专利数量、发表论文数量、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验收时商议确定。财务专家要依据项目财务预算,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其中,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一)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或有效证明的;(二)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或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经费,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经费,且情节严重的。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在6个月内再申请项目验收。 科技项目验收结果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县科技局如收到异议资料,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八、经费管理 (一)使用原则。县级财政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要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简政放权,有效监管的原则。 (二)补助标准。科技项目经费采取财政补助和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企业承担的项目经费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研发费用的50%,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补助不超过项目总研发费用。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 (三)补助方式。重大研发项目或者紧急立项科技项目经费拨付根据合同拨付经费;事业单位承担的重点研发项目,一般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5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其他单位承担的重点研发项目,一般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 (四)项目经费组成。科技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费、劳务费等,验收所需经费应预算在劳务费中。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五)使用管理 1.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科技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各项目财政经费和其他来源的自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依规合理归集,确保专款专用。 2.需要拨付合作、协作经费的,承担单位应当按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 3.赋予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在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允许科目费用合理调剂,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项目经费调剂手续。 4.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承担科技项目涉及的差旅、会议、采购管理等工作产生的费用,按照财政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5.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制度,对于设备费用、大宗材料费用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用、劳务费用、专家咨询费用等,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县级财政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6.终止、结题的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 九、监督管理 (一)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须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职责明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宽容失败、诚实守信等原则。 (二)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制度,项目立项、财政科技经费安排等,应当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立项、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回避;项目咨询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回避原则可提出相关咨询评审专家回避申请。 (四)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内部监管,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行政检查、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加强科研诚信和伦理管理,从科技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对科技项目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科研诚信和伦理审查管理,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科技项目申报、管理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项目保密,科技项目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等过程中,严格执行项目信息保密制度,对因失密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加强档案管理。科技项目主管部门、归口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科技项目资料,鼓励有条件的采用数字档案形式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原《磐安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磐科〔2018〕23号)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实施前已组织申报的科技项目仍按原办法管理。 附件2 《磐安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新一轮科技政策的需要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政策意见》(磐政〔2025〕10号)于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其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明确项目层次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引导类项目” (二)深化改革的需要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赋予科研单位和人员更大的自主权,激发创新活力。 (三)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需要 磐安县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磐审调报〔2024〕1号)指出:科技资金管理办法需进一步完善。科技局未单独出台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在2018年出台的《磐安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磐科〔2018〕23号)中绩效管理规定缺失,资金管理条款不够细化,资金列支范围不明确。 二、起草依据 《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市科〔2024〕5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个部分,主要包括: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明确了什么是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项目管理原则。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明确了科技项目实行县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层级管理及主要职责。 第三部分,项目分类。明确了项目领域及项目层次。 第四部分,项目申报。明确了申报时间、申报单位、项目组成员及申报材料等事项要求。 第五部分,评审与立项。明确了项目立项程序及相关环节职责。 第六部分,项目实施。明确了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延期、项目终止、撤销立项。 第七部分,绩效管理和项目验收。明确项目中期检查、验收材料、指标要求、验收标准等。 第八部分,经费管理。明确了使用原则、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经费组成、使用管理等。 第九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务公开、回避、科研诚信和伦理、保密、档案等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部分,其他。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施行时间。 四、起草过程 3月初,经深入调研,县科技局职能科室起草了《磐安县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3月28日,县科技局组织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了讨论。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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