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单位 | 章条编号 | 意见、建议 | 采纳与否 | 理由 |
1 | 鄞州区市场监管局 | 第八条 | 建议明确项目申报表格式 | 不采纳 | 将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
第十二条 | 建议明确验收申请材料具体内容和申请表格式 | 不采纳 | 将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
第十四条 | 建议明确各类试点项目的验收评价细则 | 不采纳 | 将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
2 | 市经信局 | 第五条 | 建议将试点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协调和管理。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工管理本行业、本领域或本行政区域内的试点项目。”修改为“试点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协调、评定和管理。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本领域的试点项目,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试点项目的主管单位。” | 不采纳 | 项目申报包括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需在各自组织申报的范围内,履行各自主管单位职责。且《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第七条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
第八条、第十二条 | 建议删除“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进行初审”的表述。 | 不采纳 | 理由同上。 |
3 | 市科技局 | / | 建议明确支持政策 | 不采纳 | 已在《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4﹞166号)中明确 |
4 | 市民政局 | 第七条第(三)项 | 建议修改为“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收到相关部门的警告、通报批评及其他行政处罚;”。理由: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警告”“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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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一款 | 建议修改为“在建设期届满前2个月,试点单位应当按自我评价细则完成自我评价,提出验收申请”。理由:建议增加自我评价细则、项目申请表等表格样式,以确保验收要素规范统一。 | 不采纳 | 将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
第十二条 | 建议增加一款:自评不合格或初审未通过的,试点单位书面申请延期验收,初审部门可视情形予以适当延长,申请方应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完善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理由:1.一定概率的自评不合格、初审未通过才符合项目实施的实际,办法需要对这类情形如何处理予以明确;2.第十五条规定“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终止试点”,从鼓励有关单位参与探索性标准化项目的角度,在项目自评或验收环节需要给予项目申请方整改完善的机会。 | 不采纳 | 1.自评和初审是验收申请的前提条件,当出现不合格和未通过时,申报单位应当直接进行整改。自评不合格或初审未通过并不必然导致延期,若需延期可按第十一条提出延期申请。 2.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开展自查自评和监督指导保证试点有序推进和成果质量。尤其是要根据中期汇报的反馈情况,及时开展整改和调整。 |
5 | 市农业农村局 | 第三条 | 建议将“试点项目是指由相关单位开展的探索性标准化活动”改为“试点项目是指由相关单位开展的探索应用标准化方法、发挥标准化作用的相关活动”。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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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第三款 | 建议修改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 不采纳 | 信用记录是否良好无法查证,不具备可操作性。 |
第十一条 | 建议增加条款内容“试点开展1年后,应进行项目中期汇报。”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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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水利局 | 第七条第一款 | 建议明确申报主体。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可否明确,例如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单位是否都可以申报。 | 不采纳 | 试点项目不限制申报主体类型 |
第十五条 | 验收结果应当发文公布建议改为验收结果由市市场监管局发文公布。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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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文广旅游局 | 第七条第五款 | 建议在条件(五)中增加“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理由:强调试点单位的示范引领作用,有助于提升试点项目的影响力和带动效应,促进标准化工作的推广和应用,符合各类行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的目的。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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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建议增加“建立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应每季度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实施进度、标准化活动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等内容”的内容。理由: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有助于加强对试点项目建设过程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试点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适用于各类标准化试点项目的管理。 | 部分采纳 | 每季度汇报频次太高,调整为项目中期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