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司法局关于征求 《台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台州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台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已提交市政府审议。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规定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424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司法局,联系人:方雅蔚。

 

电子邮箱:tzfzb88511629@126.com

联系电话:0576-88510397

通信地址:台州市行政大楼6楼市司法局立法处

邮政编码:318000

 

 

 

 

                                   台州市司法局

                                  2025324

 

 

台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促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切实保障妇女和婴幼儿权益,加快生育友好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是指建于相关公共场所或者用人单位,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以及其他照顾婴幼儿人员提供休息、哺乳、护理等服务的设施或者专门空间,包括母婴室、哺乳室、妈咪暖心小屋等。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把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统筹推进辖区内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母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长途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轨道交通枢纽站等交通运输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商场(综合体)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体育部门负责指导体育场馆、体育中心等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公园等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指导用人单位开展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力量参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母婴设施共建共管,提供多元化、多层次母婴服务,营造关爱母婴的社会氛围。

第六条应建场所 下列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母婴设施

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轨道交通枢纽站等交通运输场所;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等公共文服务场所;

政务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游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园等旅游休闲场所;

购物中心等大型商场(综合体)

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及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其他应当建设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

面积较大的公共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设多个母婴设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母婴设施】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当充分考虑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认为需要建设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应当建设。

已经设置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在没有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时,可以统筹利用母婴设施用于员工休息、阅读等。

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辖区人口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情况,编制母婴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本规定第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套建设母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场所未建设母婴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建确实无法设置单独母婴设施的,可设置移动母婴室。

第九条【母婴设施数智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母婴设施数智化应用场景开发和使用,并通过电子地图等方式公布向社会开放的母婴设施点位分布信息,不断提升母婴设施智能化、便民化服务水平。

母婴设施所在单位或者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提升母婴设施数智服务水平。

第十条设置要求 母婴设施室内面积一般不少于6平方米,并保持温度适宜,整洁、无异味,有明显禁烟标识。

母婴设施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标识及导向标志

)建造装饰材料和设施物品符合安全、环保标准;

(三)配置方便哺乳、盥洗、备餐、休憩等设施;

(四)哺乳区设有帘布或者采取隔间等隐私防护措施;

(五)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母婴室创建星级母婴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母婴设施的日常管理,健全母婴设施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保持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完好,定期对母婴设施进行清洁消毒。

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母婴设施维护管理的经费保障。

公共场所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在母婴设施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电话、开放时间和使用须知等信息。

第十二条【使用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母婴设施使用须知文明使用母婴设施,不得损毁、非法占用母婴设施。

对违反规定使用母婴设施,或损毁、非法占用母婴设施的行为,母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告、制止。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母婴设施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母婴设施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使用母婴设施,或损毁、非法占用母婴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施行时间】 规定   日起施行。


附件:《台州市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草案)》起草说明.wps


征集部门:台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5-03-24 截止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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