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磐安县安文街道城上小区选房工作的顺利实施,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磐安县安文街道城上、市口、五指、东溪街南、东溪街北、文明街、县府东侧、人民医院、大田畈、桃花坞等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城上小区房源实际情况,现将通过有关部门讨论的《磐安县城上小区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选房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被征收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本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的,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磐安县城上区块拆迁改造指挥部(邮政编码:322300,地址: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建设大厦18楼,联系电话:0579-8466658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上小区选房办法”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csqkzhb@163.com。 提出意见落款请注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4日
磐安县城上小区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 选房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老城区拆迁改造工作有序推进,加快安置进度,根据磐安县安文镇城上、桃花坞等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城上小区房源实际,制订本选房办法。 一、城上小区房源 房源位于城上区块,为城上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人安置后的剩余房源。 (一)商业用房房源 城上小区沿环城北路两侧11个商铺,同一商铺上下两层的须连同安置。 (二)排屋房源 城上东区块排屋房源共23套。 (三)公寓式住宅房源 房源为城上集体土地上被拆迁人安置后的剩余房源。按套型建筑面积从大到小分为三档户型。其中:一档户型为大面积套型系列(145.3、139.95、137.19、129.4平方米户型);二档户型为中等面积套型系列(124.29、122.35、115.78、115.11平方米户型);三档户型为小面积套型系列(95.67平方米户型)。 二、选房对象 (一)城上区块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正式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办理委托支付手续的被征收人。 (二)磐安二中宿舍楼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项目办理好相关手续的产权调换人。 (三)城上东区块以北且受日照影响符合置换条件且已办理好相关手续的置换人。 (四)县府东侧区块、东溪街南区块、市口区块、五指区块(含人民医院)、文明街区块、东溪街北区块、大田畈区块、桃花坞区块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正式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办理委托支付手续的被征收人。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产权调换人和置换人。 三、选房原则 (一)一户一套原则 公寓式住宅选房以被征收人为单位,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和登记户口等因素,原则上在本区块按一户一套(被征收垂直式住宅的除外)进行选房。 被征收垂直式住宅的,选房按“户型从大、套数从少、价值相当”的原则确定户型套数。 (二)原区块优先选房原则 城上区块的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正式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办理委托支付手续的,在原城上区块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人安置后,优先选房。 原被征收垂直式住宅房屋插花在城上区块集体土地房屋之间,且与集体土地房屋一并搬迁或拆除的和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在西区块的,在原城上区块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人安置后,第一套可优先在西区块选房。 (三)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为基础就近上靠、适当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 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为依据就近上靠确定可选房屋户型档次,进行分批分档选房。 被征收人选房时原则上不得跨档选房。因房源的原因,造成必选套系内户型套数不足的,原则上应安置到石坑里安置小区。在本区块房源许可的前提下,原被征收房屋在城上西区块的被征收人允许跨至上一档剩余户型面积最接近户型安置(其他安置对象仅允许东区块跨一档户型安置),跨档部分户型面积的房价以城上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评估比准价(7208元/m2)评估的房价基础上上浮15%缴纳。 在本区块房源许可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指挥部同意,可降低户型面积选房,但选房后剩余结算凭证价值应按原被征收时的货币补偿标准一次性结算。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选房工作,对本选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房源情况和选房资格在选房前进行审核公示。公证处工作人员对抽签选房进行现场监督和公证。 四、相关规定 (一)选房方式:抽签。 (二)安置房屋价值和本区块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房后按该价值进行差价结算。 (三)商业用房原则上在被征收房屋商业用房门面个数以内进行安置,由于商业用房的现状使安置门面个数超过被征收房屋门面个数的,超过部分的底层商业用房价值按评估价提升5%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在208万元以上的被征收人可参加排屋选房。 (五)被征收公寓式住宅的被征收人在选择住宅房屋时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为依据就近上靠,结合本区块新建住宅房屋户型的特殊情况确定档次(组合安置除外)。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69.2(120*7208/1.25)万元及以上的,允许选一档户型;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1.9万元及以上69.2万元以下的,允许选二档户型;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1.9万元以下的,允许选三档户型。分档区间与可选户型上限如下表: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 69.2万元(含)以上 | 51.9万元(含)至69.2万元 | 51.9万元以下 | 可选户型套系 | 一档户型:大面积套型系列(145.3、139.95、137.19、129.4平方米户型) | 二档户型:中等面积套型系列(124.29、122.35、115.78、115.11平方米户型) | 三档户型:小面积套型系列(95.67平方米户型) |
(六)被征收垂直式住宅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按每满80.7(140*7208/1.25)万元允许选一套一档户型、每满69.2(120*7208/1.25)万元允许选一套二档户型的标准,在保证至少一套一档户型的基础上选择户型套数;除组合安置和已选三挡户型的被征收人以外,选择户型套数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剩余部分价值大于17.3万元的,参照被征收公寓式住宅的选房分档标准进行选房。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剩余部分价值大于拟选房屋价值三分之一以上的可再选房。除组合安置和已选三挡户型的被征收人以外,选房结算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剩余部分价值大于石坑里安置小区按90平方米户型以拟选房区块比准价测算房屋价值三分之一以上的,可在石坑里安置小区剩余房源中就近上靠再选房一套。 (八)符合本次选房条件的同一被征收人或夫妻关系的被征收人在同区块有多套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允许被征收人合并选房。 (九)被征收人选择含产权调换的组合方式的,应在预留的价值以内进行选房,如超出部分房款(不包含停车位价值)在评估价基础上增加15%结算。 (十)地下停车位的配置及价格:垂直式住宅的被征收人安置2套(含)以下的,每户允许安置1个停车位,价格为8万元;垂直式住宅的被征收人安置2套(不含)以上的允许购买第二个停车位,价格为10万元;公寓式房屋的被征收人每被征收一套公寓式房屋配套购买一个停车位,价格8万元。除此之外,停车位价格均为15万元/个。 (十一)选房后不得退房,不得擅自换房。被征收人同一户型之间确需换房的,经老城区拆迁改造总指挥部同意,可在选房后3日内办理换房公证手续,因换房而产生的结算凭证价值须按货币补偿的标准予以结算。 (十二)被征收房屋查封、抵押、质押的情形。被征收房屋被法院查封、银行及公积金中心等抵押、质押的,被征收人在提交《选房申请表》之前需办理好法院或债权人同意选房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本次选房。 (十三)磐安二中宿舍楼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项目的产权调换及城上东区块受日照影响住户的置换,其选房原则、选房程序、相关规定按照本选房办法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上东区块受日照影响住户的置换结算按磐城改总指纪要〔2019〕1号《关于城上区块拆迁改造遗留问题协调会议纪要》规定执行。 五、选房程序 (一)提交申请。相关区块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向区块指挥部提出选房申请,足额预缴清房款,填写《选房申请表》。 (二)资格审查并公示。区块指挥部对选房资格和选房档次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进行集中公示。 (三)集中选房。选房以两次抽签方式确定,即先按签到顺序抽取顺序签,再按顺序签顺序依次抽取房号。 若同一档次的抽签人数多于房源套数的,以空白阄补足。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未参与选房或因客观原因未能参与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房权利。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资金结算。本次选房以实测面积(环城北路东侧商业用房为设计面积)和区块比准价作为房款预缴依据,结算时以实测面积和房屋评估价计算为准。 被征收人结算凭证价值不足拟选档次房屋和地下停车位总价款的,应当在提交选房申请表前缴足。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按户型面积和区块比准价(7208元/平方米)预缴房款(拟选一档户型应预缴98万元;拟选二档户型应预缴84.3万元;拟选三档户型应预缴69万元),同时地下停车位按购买标准预缴。受日照影响的产权调换人应当在提交选房申请表前缴足置换的价款差价(价款差价=置换的面积差*7208元/平方米+地下停车位80000元)。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块指挥部通知被征收人在10日 内结清房款和地下停车位价款。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房款和地下停车位价款的,按日加收拖欠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办理交房手续。房屋竣工验收后,征收人根据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由城建集团会同各区块指挥部与被征收人结算房款和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人和置换人在缴清房款和地下停车位价款及物业费等费用后按安置房现状交付。 小区物业由磐安县磐城物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被征收人、产权调换人和置换人参与选房即视为认可该物业公司,并按规定交纳物业费。 六、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选房时间由区块指挥部以张贴通知的方式告知。 (三)本办法由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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