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制造业内生项目发展,扩大有效投资,现结合实际,我局起草制订了《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内生项目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请于2025年3月21日前反馈相关意见至柯桥区经信局法规保障科。联系人:陈丹丹、罗楚晓,联系电话:0575-84072517,联系地址:柯桥区群贤路1661号(区经信局)。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内生项目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18 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内生项目建设的 若干补充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有关精神,进一步支持制造业内生项目发展,扩大有效投资,现结合实际,特制订柯桥区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内生项目建设的若干补充意见。 一、优化“二次开发”复核验收标准 1.优化复核验收标准。实施“二次开发”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原则上要求不低于《柯桥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2021 版)》要求的1.5倍、1.0倍,设备投资占比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1/4。经属地镇(街道)同意,新引进的生产性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生产性设备投资可计入验收指标;新引进到我区的规上工业企业的税收可计入验收指标。对未经复核验收的“二次开发”项目,经企业申请,属地镇(街道)同意,可按上述标准复核验收。 2.优化复核验收形式。对新增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提容改造项目,在项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有条件的允许分期进行复核验收,10万平方的以下的,不超过二期,10万平方以上的,不超过三期。对新增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提容改造项目,可由所属镇(街道)组织实施复核验收,验收结果报送区经信局备案。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税务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二、进一步支持印染企业“有机更新” 3.优化印染企业有机更新政策。对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印染企业厂房有机更新的补充意见》(绍柯印改领〔2022〕4号)资格条件,但现状容积率不足2.0且建厂时间超过10年、最近连续2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序为B档及以上的印染企业,在承诺不扩大产能、且能评、环评等合规性审核批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技术规范和保障安全等前提下,允许实施厂房有机更新,容积率控制在2.0以内,建筑密度控制在50%以内。最近连续2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序为A档且完成兼并重组的印染企业实施厂房有机更新的,容积率控制在2.5以内,建筑密度控制在50%以内。上述印染厂房有机更新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控制在2年内,属于滚动开发的,最多不超过2期,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马鞍街道等镇(街道、开发区) 4.鼓励印染企业建设立体仓储。在满足消防、环保、安全、建筑规划条件等前提下,允许印染企业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智能立体仓储,现状容积率不足2.0的,允许提高到2.0以内,建筑密度控制在55%以内。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马鞍街道等镇(街道、开发区) 三、加快低效用地开发 5.加快盘活大宗低效工业用地。对用地50亩以上,连续3年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的大宗低效工业用地,在符合产业区域规划的情况下,支持采用归宗改造、协议收回、协商共建等方式进行试点开发,满足创新型企业和优质产业链配套企业用地需求,容积率可放宽至3.0(具体办法另行制订)。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四、强化内生项目要素保障 6.加大对区内优质中小企业供地支持。将区内制造业优质企业用地需求纳入区招商项目研判联席会议管理,确保每年出让工业用地总量中区内优质中小企业用地占比不低于20%,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内生项目连片开发,对于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内生项目周边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用地,且单宗面积不超过3 亩,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或经属地平台论证,确不具备单独开发条件的,按照相邻地块规划要求出具规划条件,实行“标准地”出让,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区经信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7.支持财政激励资金申报。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优先支持内生项目申报国家超长期国债支持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工业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贷款项目、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等。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五、优化管理机制 8.实行容缺受理机制。项目在区规划国土开发区(园区)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联系单直接开展容缺受理,先行予以办理立项、规划等前期手续。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经信局、各开发区 9.建立高效闭环管理机制。按照“储备一批,审核一批,开工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抓早抓快;盯紧抓牢审批、开工、投产等节点进行“月调度、月督查、月通报”;完善项目履约亮灯机制,“预警亮灯+重点约谈”相结合,项目自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在取得文勘报告后3个月内动工,若取得文勘报告后6个月内因企业自身原因不开工的,取消更新资格,如需继续实施的,须再次提交联席会议审议。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行政审批局、各镇(街道、开发区) 六、附则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意见及政策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见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2.本政策所涉条款与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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