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等2个文件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宁波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本通知发布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2358147980@qq.com

2.传真:0574-89186383

3.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号楼宁波市教育局,邮编:315066

附件:

1.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

2020年11月1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推行民办学校审批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等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民办学校审批领导

1.落实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辖区内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问题。

2.纳入当地统筹。要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扶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3.增强审批规范。要加强审批窗口建设,规范窗口受理、咨询、协助查询、提供办事指南、表单下载、协助在线申报等事项,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权限

要按照《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甬教政〔2020〕8号)确定的权限,做好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1.基本权限。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民办学校。具有高中办学权限的区县(市)审批民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须事先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同意后再行审批。

2.涉省事项。对涉及省教育厅审批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高中、学前教育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和项目,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严禁越权审批。涉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变更事项的,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办理变更手续。

3.冠名审批。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冠名“宁波”的学校,应经商相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向市教育局提出冠名申请,并提交财政扶持、办学权属地管理书面承诺,经同意后由属地办理审批。市教育局一般不再受理、审批冠名“宁波市”的民办学校。

三、把握民办学校审批依据

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具体依照下列规定标准办理。

1.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依照《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浙江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浙江省幼儿园申办审批办法(试行)》执行。

2.普通中小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立审批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校舍建设及设施配置分别执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建科发〔2005〕58号)》《浙江省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建设发〔2006〕108号)》《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浙教办〔2011〕63号)》。

3.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执行。

四、严格民办学校审批条件

1.举办者。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正式注册登记满两年,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办学资金。举办者应有合法、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为同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一般允许设立1所民办学校;申请举办2所以上民办学校的,应严格审查资金来源。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学校筹设(正式设立)时应当向学校的专门账户拨付足够的开办资金,并有银行的资金到位证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批准筹设时,举办者实缴资金到位比例应当不低于注册资金的60%,正式设立时,注册资金应当缴足。

3.校舍。学校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固定的符合条件的办学场所,校舍必须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标准,并取得消防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合格证明。

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应有自有校舍。通过租赁校舍办学的学校,小学租期不少于12年,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租期不少于6年,并有相应的资产(资金)作为办学保证。在租期届满3年前,应提前做好租赁合同续签。

4.章程。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应当合法合规,内容完整,表述规范。

5.决策机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组成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禁止举办者以其公司或者集团的权力机构代替学校的决策机构。

6.学校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五、规范民办学校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教育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民办学校正式设立(筹设)申请报告等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核评估。受理办学申请后,教育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办学场地、办学能力等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评估意见。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举办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由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二次审核评估。整改期限不计入审批期限内。

3.批准设立。教育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结合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出具的审核评估意见,复核后作出“同意筹设”“批准正式设立”或“不同意筹设”“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审批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对于“不同意筹设”或“不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教育部门应当向举办者说明理由,并告之享有行政复议、诉讼等有关权利。

4.审批期限。受理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教育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踏勘和专家会审)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对同意筹设的民办学校,教育部门应当发放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受理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教育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踏勘和专家会审)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新设立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5.备案公告。对民办学校作出“同意筹设”或“批准正式设立”的决定后,区县(市)、功能区教育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筹设批准书或批准设立决定书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名称、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主要信息,通过宁波市民办教育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6.及时颁证。对通过审批的民办学校,教育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向举办者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督促学校及时办理法人登记、印章刻制、收费报备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7.档案归卷。完成所有审批程序后,教育部门要及时做好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档案归档。要及时将线下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文书资料,现场踏勘记录、专家评议报告、审批批准文件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形成纸质案卷归档。要做好案卷备案和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推动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甬教政〔2018〕250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县级审批管理职责

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管理,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依法行使审批、管理等职权,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对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进行监管,对培训机构投诉做好前期信息收集核查工作,并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教育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对无证办学、违规违法和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查证。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的宏观指导,协调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

二、明确设立方式流程

(一)设立方式。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高中为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培训的机构,以及成人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等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立流程。在设立之前,举办者应当根据选择的机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申报名称、办理名称登记或者核准手续。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或编办部门。

除国家和省市有明确规定以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按《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甬教政〔2018〕250号)执行。其中,培训机构设立高校函授辅导站、业余教学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市原则上只能设立 1 处函授站,开设专业应为我市紧缺和需要的本科专业,原则上不接受专科专业;设立全日制函授辅导站、业余教学点,以及与省内高校合作举办“技能+学历”培训的,必须达到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技工学校的最低办学设置标准,并承诺不招收未成年人和高中在校学生,不招收合作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在本机构就读与住宿。

三、依法审批分支机构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跨县域设立分公司的,均须经总公司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同意后,到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跨县域设立分公司取得办学可证后,培训机构还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招生培训活动。每设立1家分公司,总公司注册资金需按规定增加1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办理、交纳与学校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风险防控综合保险或风险保证金,或者按规定在学校基本账户留存最低余额(各地自行规定)。

四、不得违规连锁经营

培训机构开展连锁经营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国内知名教育品牌(非宁波市内的)开展连锁经营,须是营利性培训机构,并按法定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并要具备教育培训资质。开展连锁经营前,需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杜绝违规设立教学点(分公司),杜绝套取机构资金,杜绝违规宣传。与国内知名教育品牌跨区开展连锁经营的培训机构,须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获得法人资格,不得将预收学费等经费转移至总部。针对英语类培训市场需求大、学费收取高以及品牌效应强等特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培训机构办学承诺,并按要求做好风险防控措施。

五、加强机构资产管理

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机构存续期间,应当依法管理机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不得挪用、侵占或者抽逃机构资产和办学经费。不得把机构的资产作为加盟费等形式上交总公司或连锁经营单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区域内20%以上的培训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建立第三方服务监管平台,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六、及时公布机构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将通过审批登记的培训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信息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逾期未办理办学许可证换证,可在其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将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培训机构的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完善诚信办学机制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培训机构自我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管理记分制结果运用,加强信用监管。做好学费预付款信用保险和机构风险防控综合保险的推广实施,加强风险防范。

八、落实年度办学报告

培训机构应按自然年度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报告年度办学情况,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年度办学报告。年度办学报告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年度招生情况、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师生管理、财务审计、学杂费收支以及分支机构管理等内容。


征集部门:宁波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20-11-10 截止日期: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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