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舟山市“1+4+N”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2024—2027)》(舟政办发〔202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舟山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市域一体化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3月2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吴处长,联系电话:0580-2066343,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路480号10楼。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3月10日 舟山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标准市域一体化方案 为推进全市优待抚恤服务标准市域一体化,切实提高优抚服务普惠化、均等化水平,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舟山市“1+4+N”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2024—2027)》(舟政办发〔202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强军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围绕“两个先行”发展目标和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要求,到2025年底,加快建立市域一体、动态增长、普惠均等、待遇与贡献相一致的优待抚恤金发放体系,切实提高优抚对象获得感、幸福感、尊崇感,奋力打响“崇军舟山”工作品牌、持续擦亮“双拥名城”金字招牌。 二、发放标准 (一)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确定,具体如下: 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100%、95%、90%的标准确定; 二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90%、85%、80%的标准确定; 三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80%、75%、70%的标准确定; 四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70%、65%、60%的标准确定; 五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60%、55%、50%的标准确定; 六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分别按50%、45%、40%的标准确定; 七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按40%、35%的标准确定; 八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按35%、30%的标准确定; 九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按30%、25%的标准确定; 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分别按25%、20%的标准确定。 (二)无工作单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金标准,分别按舟山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70%、65%确定。 (三)无工作单位解放战争复员军人、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按舟山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70%、70%确定。 (四)各地现行优待抚恤金发放标准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保持不变;低于市域统一标准的,按市域统一标准执行。 (五)后续国家、省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优抚服务标准一体化,是我市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的重要一环,是推动优抚对象实现“共富先行”的关键一招,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任务部署,明确工作推进的时间表、任务书、任务书路线图,本通知发布后于5月31日前全面完成调标工作,确保全市优待抚恤服务标准市域实现一体化。 (二)推动任务落实。根据市公共服务一体化专班要求,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对优待抚恤服务标准市域一体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针对部署不及时、推进不到位等问题和不足,将通过座谈、通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反馈,督促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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