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巩固省5A级景区城和全域旅游示范市的创建成果,推进文旅体产业深度融合,提升我市旅游吸引力和知名度,全力打造长三角知名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我局起草了《平湖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文旅体局规划产业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31778,联系人:胡立松; 3.通过在线调查征集渠道反馈:在“平湖市人民政府—政民互动—决策、文件意见征集”板块,通过“我有建议”模块在线提交(网址:http://www.pinghu.gov.cn/col/col1229439185/index.html)。 以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 平湖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3月7日 平湖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巩固省5A级景区城和全域旅游示范市的创建成果,推进文旅体产业深度融合,提升我市旅游吸引力和知名度,打造长三角知名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旅深度融合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旅游投资建设 1.鼓励旅游项目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旅游景区(度假区)、酒店、民宿、文旅项目,对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实际投资额的项目给予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大视听产业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大视听项目,对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实际投资额的大视听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加强旅游用地保障。涉及旅游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 二、推进旅游品牌创建 4.支持旅游饭店提级。对于新评定为星级旅游饭店,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省级文化主题酒店、省级品质饭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 5.打造旅游饭店品牌。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文化主题酒店、品质饭店引进中国饭店业集团知名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在3年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引进全球酒店集团知名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在3年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鼓励酒店向国际接轨转型,提升品质服务,鼓励开展英语、日语等外语管家团队培育,对拥有一定规模外语管家团队的酒店,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6.提升等级民宿品质。新评定为省级以上的民宿,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奖励。 7.支持旅行社品牌创建。新评定为星级旅行社,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8.支持旅游景区、度假区、基地创建。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景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以上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和研学基地(营地),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9.鼓励本地特色文旅商品发展。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获省级以上荣誉的,对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或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奖励。对实施统一管理的主体,年销售特色商品达到500万元的,给予年销售特色商品金额1%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10.支持文旅点位发展(改为微改精提待定)。新评定为文旅特色点位的,分别给予每个点位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 11.加强旅游美食宣传推广。新评定为省级美食体验店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省级特色美食街区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奖励。鼓励餐饮业开展国际化提升,参与国际知名品牌体系评定,评定通过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成功招引或培育国际知名厨师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奖励。 三、扶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 12.地接政策奖励。鼓励市内外旅行社引入国内游客来平湖旅游。对单次达到10人次及以上、游览购票景点1个及以上、年游客累计达2000人次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3.旅游产品奖励。鼓励本地旅游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开发一批语言无障碍的旅游产品,与知名在线旅游预订机构开展合作,重点推广酒店/民宿+机票/游轮+景点套餐式旅游产品。单个旅游产品营收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给予年销售额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单个申请主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加快公共服务和信息化建设 14.支持智慧旅游业发展。开发旅游大数据综合管理系统或智能导览、智能导游咨询、电子讲解、实时推送、免费WiFi和视频监控等智慧旅游场景应用;建成智慧导航、智慧导购、智慧导览、智慧导游智能导游、VR全景、电子导览图等应用系统的旅游企业,经审计后给予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5.鼓励智慧旅游产品开发。鼓励旅游企业在文博场馆、考古遗址公园、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街区、主题公园、演艺场所、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运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拓展现实(XR)、混合现实(MR)、元宇宙、裸眼3D、全息投影、数字光影、智能感知等技术和设备建设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培育文化和旅游消费新场景;促进电子竞技、动漫游戏等线上数字场景与线下旅游场景融合发展;开发以上智慧旅游产品的旅游企业,经审计后给予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五、强化旅游形象宣传和市场拓展 16.旅游活动奖励。鼓励旅游企业自主开展或引进节庆、赛事、市集等旅游活动,按活动成本给予2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引进国际品牌文旅活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7.展会展销奖励。旅游企业参加平湖市级及以上组织的国内外旅游展示展销会,按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给予全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旅游企业自主赴外办展、巡展、参展等开展国际营销活动的,活动方案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可的,给予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 18.会议旅游奖励。鼓励酒店、旅行社等主体引进市外大型会议(培训),对于一次性引进100人及以上、人均消费达600元及以上,且在旅游饭店、星级酒店住宿的,给予单个引进方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奖励。 19.演出活动奖励。对手续合法的营业性演出单位组织开展演出活动,单场售票达到1000人及以上、票房收入达到40万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0.鼓励旅游企业线上拓展。旅游企业整合资源设计旅游线路产品等,在大型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在单家大型电商平台上销售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单个主体年销售额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旅营销宣传。鼓励企业或个人创作原创文旅宣传文案、原创文旅短视频,宣传文案或短视频采纳一次/条给予奖励0.1万元;被评为平湖市级文旅自媒体年度优秀奖以上的营销账号的,给予账号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 六、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22.支持技能提升。参加旅游行业省级及以上技能比武,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23.加强人才培育。旅行社引进或获得中级导游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引进或获得高级导游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其中,中、高级导游证人员须在平湖市缴纳社保满1年。 24.壮大外语导游队伍。同时掌握英语等两种以上外语,在平湖同一景区全职服务满一年的导游/讲解员,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导游/讲解员需提供相应外语等级证书,且由所在景区缴纳社保满1年。 25.培育本地文旅推荐达人。对符合条件的达人,经旅游主管部门年度测评,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七、促进乡村旅游发展 26.鼓励乡村旅游发展。对已创建为省3A级以上的景区村庄的行政村,开展考核排名奖励,对排名前10%及以上的村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7.加强乡村旅游职业经理人及团队引育。鼓励美丽乡村精品村(景区村)、乡村振兴示范村引进培育优秀乡村旅游职业经理人及经营管理人才团队开展村庄运营,并对其开展考核排名奖励,对排名前5%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八、其他事项 28.旅游交通标识系统做到普通公路沿线全覆盖。新评定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3A级以上景区村庄和省级以上工业旅游示范点、采摘旅游基地、研学基地(营地)的,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制作旅游交通标识。旅游交通标识由辖区所在镇街道负责统一规划制作。 29.以上奖励办法实行申报制,所涉奖励政策计算起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符合条件者向市旅游主管部门书面申报,市文旅体局、服务业发展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核。除创建类、评级类奖励项目外,企业当年度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要符合财政专项资金相关要求。 30.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金额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资投资项目,按同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本办法中涉及同类奖励、项目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确定;第4、6、7、8、11条中属于晋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31.本办法中旅游企业,均指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社会资本投资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店和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融合旅游项目的企业。 32.企业必须诚实守信、依规经营、依法纳税,对当年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或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当年度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申请奖励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若存在违规申报奖励项目的,一经核实,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并取消三年的奖励申报资格。 33.本政策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34.本政策中提到的名词解释及认定标准请参照配套实施细则。 35.本意见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月※日。之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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